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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1456/2025-00003
发布机构 东海县安峰镇 发文日期 2025-03-01
标 题 安峰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安峰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5-03-01

安峰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根据《东海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东委办〔2021〕27号)、《东海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务车辆管理细则》(东车改办〔2021〕2号)、《东海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东车改办〔2021〕3号)、《东海县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东车改办〔2021〕4号)、《东海县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东车改办〔2021〕5号)、《东海县公务用车加油“一车一卡”管理办法》(东车改办〔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峰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处置更新制度

(一)原则上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达到10年且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方可更新。(企业根据企业管理办法和财政国资部门相关文件执行),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二)公务用车处置、购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公车主管部门审批。

(三)车辆处置更新后,财务部门需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和登记手续。

二、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保险、加油实行定点服务并签订合同。

(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1、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必须从上级公车管理部门招标企业中选择服务商。

2、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必须在连云港市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中申请车辆派修单(国企在国企使用的系统中),驾驶员提出申请,由公车管理人员在系统中操作,打印派修单,一式两联,由驾驶员、公车管理人员,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驾驶员带一联去定点修理厂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维修金额较大的,参考本单位内控制度。

3、维修后,驾驶员及时把修理厂的费用结算清单和对应车辆送修单交到公车管理人员手中,公车管理人员根据修理厂的清单填写系统,并把派修单和结算清单放入一车一档中存档。

4、公车管理人员每月对车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核算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汇同四项公开,报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5、凡是未在定点企业维修的费用,除特殊情况外,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1、公务用车保险必须从上级公车管理部门招标企业中选择服务商。

2、缴纳保险前,选择险种并经审批后,办理保险相关手续。

3、参保后,经办人及时填写相关票据,据实报销,公车管理人员需更新连云港市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基本信息,并把保单打印出来放入一车一档中存档。

4、公车管理人员每月对车辆保险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汇四项公开,报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5、凡是未在定点公司投保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三)公务用车定点加油

1、公务用车加油必须从上级公车管理部门招标企业中选择服务商。

2、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油卡充值先填写申请单,经审批后由办公室、财务科共同办理。

3、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地加油的,需提前报批。

4、加油前,驾驶员须在连云港市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中申请加油,由公车管理人员随驾驶员持加油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

5、加油后公车管理人员需及时填写加油统计表,表中驾驶员和公车管理人员双签字,公车管理人员要在系统中完善加油信息,每半年要把加油统计表汇总并放入一车一档中存档。

6、凡是未在定点企业加油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7、公车管理人员每月对车辆油耗核算一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汇四项公开,报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四)费用核算和公示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信息登记和定期公示制度,做好车辆日常使用登记,每月逐车公示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每次出车的时间、地点、事由、里程、油耗、相关费用及公示期内的保养、维修等费用情况,并按规定报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务车辆“三化”管理

1、平台化管理:除涉及执法执勤、国家安全、侦查办案、非乘用功能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车辆外,我单位其他车辆全部纳入公车平台集中管理。

2、信息化管理:所有公务用车按规定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除向公车主管部门报备的特殊车辆外),更新购置车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位安装,并报县公车主管部门备案。定位系统做好日常检查维护、服务费用缴纳工作。

3、标识化管理:所有公务用车按照要求喷涂公务用车标识(除向公车主管部门报备的特殊车辆外),更新购置车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车喷涂,并报县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六)公务车辆规范停放

严格执行“非工作时间回单位停放、工作时间规范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非值班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1、非工作期间,公务用车应回单位停放。特殊情况需和单位公车管理人员报备后,可提前联系就近的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经协商同意后,停放在其单位停车场,并同时报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2、工作期间,前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场所的公务用车,应规范停放在该单位停车场或交管部门划定的停车位,严禁在学校、商场、饭店、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场所停放。

3、执行出差任务不宜回单位停放的公务用车,应停放在相关单位或宾馆停车场。

4、非执行特殊公务,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洗浴、旅游景点等休闲娱乐场所。

三、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制度

(一)车辆使用原则

1、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确保公务用车使用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2、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列入公车制度改革范围内的人员,在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县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初步拟定为:东至驼峰乡驻地,西至峰泉线,北至新236省道,南至房曲路,面积约306平方公里。乡镇(街道)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初步拟定为:本乡镇(街道)辖区内。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严防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出现超出以下10种情形之外的违规用车问题。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 未配备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 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参加上级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督查及考核扶贫、全县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用车;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3、以上10种情形用车,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二)使用审批制度

1、公务用车使用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用车人员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对用车人、审批人、用车事由、来去时间、去向进行登记,经批准后,公车管理人员需在连云港市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中操作申请用车,审批后通知驾驶员出车。

2、严禁无单派车、严禁无单出车,严禁私自使用公车。

3、特种车辆(垃圾车、洒水车、消防车等)的使用需要做好出车使用记录。

4、省外普通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三)租赁车辆管理

推行“社会化”保障。在县公车平台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通过询价等方式采购,从本地具备租赁资质的企业中择优确定租赁服务。经县公车中心统一扎口备案,方可租赁社会车辆进行保障。明确租车条件、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从严审批租用,做到租赁“一事一租”、费用“一租一结”,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社会车辆。进一步严肃租赁纪律:不准在本单位或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能够保障的情况下租用社会车辆;不准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租用社会车辆;不准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租用社会车辆;不准将租用的社会车辆用于公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准多次租赁集中办理费用结算手续;不准利用租用社会车辆套取资金或支出其他费用。

四、用车纪律

(一)所有公务用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六个不得” 

1.不得私用:公务用车不得用于私人事务,如购物、接送家人等,以避免公共资源被个人占用。

2.不得违规停放: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以免影响交通和市容。

3.不得私自出借:公务用车不得私自出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责任明确。

4.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用于旅游、婚庆等。

5.不得超载超速:公务用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超速行驶,以确保行车安全。

6.不得酒后驾驶:公务用车的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非执行公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出景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和居民小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