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0787/2022-00011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8 |
标 题 | 关于开展粮食领域相关专项资金检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法定预算管理监督、会计监督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涉粮整改工作要求,提升我县粮食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对粮食领域相关专项资金检查(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核查)时间和被检查(核查)单位名单 (一)检查(核查)时间。此次专项检查(核查)时间:2022年4月21日-26日。
(二)被检查(核查)单位名单。
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
二、检查(核查)内容
(一)省级粮食巡察整改情况;
(二)2021年度县级储备粮省补资金、县级配套资金拨付情况(2022年);
(三)2021年度稻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三、检查(核查)范围
2021年-2022年稻谷补贴资金、县级储备粮省补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如有需要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财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检查(核查)工作,被检查(核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做好准备,准确、真实提供检查(核查)所需的账册、资料、档案等,积极配合检查(核查)组开展检查(核查)工作,确保检查(核查)质量。
(二)严格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责任观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行为,确保检查(核查)客观、公正、高效。依法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实行政务公开。县财政部门应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查前公示内容包括被检查(核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核查)的内容和重点,并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在县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公开。查后公告内容包括检查(核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并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在县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公开。
(四)遵守检查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严肃财政监督纪律,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加强对检查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守保密义务。通过检查通知、检查承诺等多种防范措施,树立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