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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0787/2022-00015
发布机构 东海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3-10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东财规〔2022〕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2-03-10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东海县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海县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海县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东海县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海县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对我县政府储备粮(小麦、稻谷等,以下简称储备粮)给予补贴的资金以及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预算足额安排补贴资金;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县发改委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情况,组织补贴资金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储备规模要求总量(小麦5000吨,水稻4500吨,合计9500吨),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用:每年每吨补贴110元(以省实际补贴为准); 

(二)轮换费用:小麦每年每吨补贴40元、水稻每年每吨补贴80元;

(三)贷款利息:按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同期一年期实际发生利息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七条 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轮换部分,由主管部门核实,扣除相应补贴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县发改委对各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县政府提出需要配套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意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发改委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必要时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原《东海县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东财规〔2021〕1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