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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5019/2024-00016
发布机构 东海县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4-10-17
标 题 关于《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示公告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示公告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4-10-17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落实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主体责任,提高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覆盖面,推动全县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我局拟发布《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告》。现将通告内容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部门及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登录网站查询通告内容,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对通告提出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7日

公示单位:东海县城市管理局

电话:0518-85070112

邮箱:dhxjgb112@126.com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与主体

凡我县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二、方案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清运工期,

(二)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综合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

(三)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号牌,

(四)源头减量措施措施;

(五)污染防治及安全环保措施;

(六)附渣土处置量计算书及工程平面图;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处置利用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办理方式

(一)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日之内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备案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备案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坚持申请备案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备案意见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二)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准予备案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工地出入口公示栏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公示表。

(三)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处理方案的,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

特此通告

附件:东海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服务指南



东海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服务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各类新(改、扩)建工程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废,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二、事项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三、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四、实施主体: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

五、受理标准:

施工开始前,已完成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编制,符合形式要求,内容齐全。

六、办理材料: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免于提供);

2.授权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通过系统认证获得,免于提供实体文书和证件);

3.建筑垃圾处理方案(1份,纸质或者电子);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或者电子,已办理合同信息归集的免于提供)。

七、办理方式

登录工改系统

网址如下:http://49.77.204.7:6088/ljclfabaqy

八、办理地点:

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安路南150米西侧(东海县建筑垃圾消纳场院内)

九、咨询电话:0518—85070117

十、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