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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5019/2023-00009
发布机构 东海县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3-06-13
标 题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情况反馈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情况反馈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3-06-13

关于公开征求《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城镇市容环卫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草《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逾期视为无意见。感谢支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7月16日

通信地址: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和平东路173号

电 话:0518-87251297

电子邮箱:cgj7237359@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环卫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镇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

本县城区城镇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按照“产生者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支付将城镇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单位,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

第五条 县城区垃圾处理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负担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征收;个人负担部分,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时间不足15天的免交)。

各缴费单位(个人)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前,须由城管环卫部门对缴费单位(个人)的人数、面积、床位等缴费数据进行核定缴费金额后,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费。未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二)生产垃圾处理费 指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渣、废料等,按每吨2元收取。如企业自愿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生产垃圾,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协商确定代运费用。

(三)建筑垃圾处理费 指建筑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料,每吨5元。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后,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建筑垃圾弃置的场地,并负责弃置的建筑垃圾平整工作。

(四)粪便处理费 不分水冲、普通厕所,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每个蹬位每月20元标准以内,由委托单位与环卫部门协商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书。收取粪便处理费后,环卫部门负责向被服务单位提供厕所的清掏、保洁、清运粪便和化粪池掏渣、清淤等服务,不得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

未委托环卫部门管理的单位厕所,凡需由环卫部门提供化粪池掏渣、清淤有偿服务的,在每次1500元的收费标准以内,由委托单位与环卫部门协商议定。

(五)行业垃圾处理费

1、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旅游景点,按垃圾产出量征收垃

圾处理费,标准为每吨20元,由主办单位交纳。

2、医院住院部及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实际床位征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月6元,按实际床位数的70%征收。

3、单位或个人家庭装潢的,按装潢面积一次性征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

4、餐饮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60元,其中3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18元,全年216元。(面积包括餐厅和操作间)

5、商场(超市)、商店、理发(美容)、照相、汽车销售、车站、停车场、修理厂、影剧院(场、厅)、加油站、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店、五金水暖、诊所、药店、房地产售楼处、珠宝店、废品收购站、浴室等商业、服务业和网吧、游戏机室等小型娱乐场所,小型培训机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30元,3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9元,全年108元。

6、舞厅、歌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健身房等的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

7、摊点垃圾处理费,收费按摊点占道长度每米每日0.5元。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

县税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县发改委、民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居民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东海县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登陆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搜索“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选择征收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征收品目“城镇垃圾处理费”,根据城管环卫部门核定的缴费数据及标准进行申报、缴费、打印票据,个体工商户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开通电子税务局的,可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缴费。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可下载并注册“江苏税务”APP,通过“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款;缴费人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对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企业名单由县工信局每年年初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确定);属于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县总工会认定困难职工以及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居民,持相关证件可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县城管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缴纳义务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发生变化或发现漏登、错登和迟缴、漏缴、少缴的,及时反馈税务部门核准并进行更新、更正和催缴补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税务局、城管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每月份核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征收对象相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数据的交互运用和综合分析,确保垃圾处理费征收到位。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人社局、卫健委、城管局、民政局、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单位应当与县税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医疗和养老等机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城管环卫部门调查核实的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的营业场所面积: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县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侍对象;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十二条 需要办理退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误缴和误收需要退库的,由县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除县城规划区外,各建制(乡镇)街具备环卫服务条件,提供环卫服务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xxxx年x月x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发布《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东政法[2002]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类 别

标 准

备 注

本县城区范围住户

5元/户.月

城管环卫部门不在收取城区各小区居民垃圾处理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

3元/人.月

已按面积征收的特殊行业,不再按职工人数计算征收

专业市场

各类专业市场按每月0.2元/㎡征收

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

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等

小型超市、小型教育培训机构、小型娱乐场所、照相馆、服饰、办公文具、电脑耗材、五金材料、车站、停车场、车辆销售、修理厂、加油站、废品收购站、理发及美容店,五金水暖、网吧、药店、门诊或诊所、房地产售楼处、珠宝店等商业、服务业场所

营业面积30㎡以下的按每月9元/户征收,营业面积30㎡以上的按每月0.3元/㎡征收

物业公司必须经税务部门和城管环境部门授权,才能收取商铺门面垃圾处理费,无经授权不准收取商铺门面垃圾处理费

餐饮、酒吧、饮食类等行业(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旅游业餐饮部分)

营业面积30㎡以下的按每月18元/户征收,营业面积30㎡以上的按每月0.6元/㎡征收

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厨房、休息室、仓储等面积

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客房服务

按每月6元/床征收

按实有床位总数70%征收

大型舞厅、保龄球馆、健身房等娱乐业

按每㎡/0.2元,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征收


各类临时摊点

临时摊点每天每米/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