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杜绝盗刷冒刷社保卡、浪费医保基金和医疗资源,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是医保工作重心。要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现将2023年以来定点医药机构违规问题案例予以公布:
一、超限价收取费用、多计多收不合理费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使用药品、串换或套用编码收费、超限定支付范围收取费用、重复收费、虚记费用。
案例一:
东海安康医院,因超限价收取费用、多计多收不合理费用、串换或套用编码收费问题,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2021年度)第八十三条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和《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2022年度)第八十条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追回该院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91546.77元,该院支付违约金27464.03元。
案例二:
东海仁爱医院,因超标准收费、串换或套用编码收费、多计多收不合理费用问题,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2022年度)第八十条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追回该院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40712.15元,该院支付违约金12213.65元。
案例三:
东海民生医院,因超标准收费、超限定支付范围收取费用、串换或套用编码收费、多计多收不合理费用问题,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2022年度)第八十条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追回该院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132928.18元,该院支付违约金39878.45元。
案例四:
东海惠民医院,因重复收费、串换或套用编码收费、多计多收不合理费用、超限定支付范围收取费用、超标准收费、虚记费用问题,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2022年度)第八十条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追回该院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133906.97元,该院支付违约金40172.09元。
案例五:
东海县石埠医院,因串换或套用编码收费、多计多收不合理费用、超限定支付范围收取费用、超标准收费问题,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2022年度)第八十条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追回该院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69843.99元,该院支付违约金20953.2元。
案例六:
东海仁慈医院,因超标准收费、多计多收不合理费用、串换诊疗项目收费、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使用药品问题,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2022年度)第八十条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追回该院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315215.68元,该院支付违约金94564.7元。
进销存不符、大额未登记、摆放禁止销售药品、以药换药、打印发票或零售凭证与事实不符。
案例七:
连云港舒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洪庄第二药店,因大额未登记问题,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四十九条第八款:出现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 500 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每有 1 次乙方支付1000 元违约金。该药店支付违约金2000元。
案例八:
东海县同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因大额未登记问题,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四十九条第八款:出现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 500 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每有 1 次乙方支付1000 元违约金。该药店支付违约金1000元。
案例九:
江苏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晶城药店,因大额未登记,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四十九条第八款:出现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 500 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每有 1 次乙方支付1000 元违约金。该药店支付违约金1000元。
案例十:
东海县峰泉大药房有限公司,因大额未登记、摆放禁止销售药品问题,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四十九条第八款:出现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 500 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每有 1 次乙方支付1000 元违约金;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摆放禁止销售商品的,暂停医保业务结算 1 个月,乙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该药店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支付违约金3000元。
案例十一:
东海县仲景大药房有限公司,因大额未登记、摆放禁止销售药品问题,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四十九条第八款:出现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 500 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每有 1 次乙方支付1000 元违约金;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摆放禁止销售商品的,暂停医保业务结算 1 个月,乙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该药店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支付违约金5000元。
案例十二:
东海县习章大药房有限公司,因进销存不符、摆放禁止销售药品问题,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摆放禁止销售商品的,暂停医保业务结算 1 个月,乙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抽查药品、耗材进销存时,其抽查品种不合格率达40%-60%(含)的,暂停医保业务结算 2 个月,乙方支付 3000 元违约金。该药店暂停医保业务结算3个月,支付违约金4000元。
案例十三:
东海县平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因大额未登记问题,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四十九条第八款:出现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 500 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每有 1 次乙方支付1000 元违约金。该药店支付违约金1000元。
案例十四:
连云港舒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双店店,因打印发票或零售凭证与事实不符问题,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3年度)》第五十条第一款:未给购药人员打印发票或零售凭证,或者打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支付 2000 元违约金。该药店支付违约金2000元。
案例十五:
东海县润安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以药换药问题,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2年度)》第五十条第一款,该药店支付违约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