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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作者:淋红 文军 信息来源:东海县新闻宣传中心 更新时间:2019-05-17

  今年,县财政局联合县住建等部门制定出台《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职责分工、资金分配、资金预拨和结算、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该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将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住建部门负责拟定实施方案、住房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牵头组织汇总审核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量,对基础数据和完成工作量的真实性负责,组织开展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省市相关部门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局配合乡镇负责将集中居住后增加的耕地统筹安排,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相结合,增加土地使用效益,指导推进农民土地流转工作。在资金分配环节,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为上级专项资金和县级安排资金。其中省级资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和小城镇集中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得直接补给农民;县级资金按照各乡镇当年新增耕地的一定标准进行测算安排。县级财政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办法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由乡镇财政直接支付到位。乡镇财政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乡镇、县各部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做好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相应扣减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