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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反垄断工作指引
浏览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东海 更新时间:2020-04-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顺利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现就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加大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垄断行为查处力度

  1.突出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执法。密切关注口罩、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及原辅材料,以及其他与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相关领域,重点查处达成、实施联合涨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行为。

  2.加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聚焦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延伸服务领域市场竞争状况,重点查处滥收费用、指定交易、强制搭售、实行差别待遇,以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效缓解疫情影响。

  3.严肃查处行政性垄断行为。制止和纠正行政部门扭曲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重点查处影响企业复工复产、营商环境改善等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一视同仁的制度环境。

  二、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效果

  4.合理简化审查流程。加强与政策制定机关沟通交流,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合理简化意见征询等方面审查流程,切实提高保障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帮扶企业恢复生产、渡过难关,扩大消费、稳定就业等政策措施审查效率,更好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

  5.准确把握审查标准。加大对有利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普惠化、功能性要求的快速审查通过。对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不明显,且有助于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合理适用例外规定并明确实施期限。

  6.强化政策清理检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防止出台含有行业壁垒、地方保护、歧视性优惠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环境专项治理,加大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为曝光力度,深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效果。

  三、依法降低经营者反垄断法律风险

  7.依法豁免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垄断协议。经营者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达成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增进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协议,如为在药品疫苗、检测技术、医疗器械、防护设备等领域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防控物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依法予以豁免。

  8.鼓励经营者运用宽大、承诺制度。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因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申请中止调查的,可以依法决定中止调查。

  9.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对疫情期间企业垄断行为轻微经督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反垄断罚款的,可以依法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发展,坚持审慎竞争监管理念,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在守住监管底线同时为新动能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积极开展反垄断行政指导与服务

  10.靠前服务我省经营者集中审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依法协助做好涉及我省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对有利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集中,主动与经营者加强对接、密切沟通,为经营者提供全程指导。帮助经营者提交完备申报文件、资料,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营者复工复产和平稳健康发展。

  11.主动开展反垄断宣传培训。加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导,及时解答经营者反垄断业务咨询,辅导、接收经营者垄断行为自认报告。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反垄断法宣传培训,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避免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防止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2.全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期间,进一步畅通反垄断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各类垄断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可以通过信函、门户网站、12315热线等方式,向省市场监管局投诉和举报。省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回应经营者和消费者诉求,全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