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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0426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5-15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东政规发〔2018〕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东海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东海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供水(自来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县人民政府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街道、场)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及饮用水安全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场)设立分公司负责农村供水经营。农村供水工作实行政府监管,各乡镇(街道、场)成立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各村(居)委会成立村级供水管理机构,负责水费收取、上缴等工作,受本乡镇(街道、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的监管。

 县级水行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对农村供水进行监管,并定期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农村供水水源、工程保护及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农村供水实行县区域供水,由县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统一提供成品水。乡镇(街道、场)设立的农村供水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三章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四章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

第六条村级供水管理机构必须在乡镇(街道、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监管下从事农村供水经营活动。乡镇(街道、场)供水分公司与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签订供用水协议。

第七条 农村供水原则上实行24小时供水,特殊情况下限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乡镇(街道、场)供水分公司同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乡镇(街道、场)供水分公司。农村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八条 农村供水是一种特殊商品,乡镇(街道、场)供水分公司应为用户安装计量准确、质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第九条 农村供水价格定价原则、收费标准及管理:

(一)以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力求保本运行;

(二)考虑用户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

(三)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事业进一步发展;

(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农村供水水费按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征收,水价如有调整,由乡镇(街道、场)供水分公司及时通知到村级供水管理机构做出相应调整;

(五)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日期前缴清所用的水费,并统一到村部缴纳;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统一到乡镇(街道、场)供水分公司缴纳。

第十条 加强供用水管理,供用水双方都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五章 农村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设施包括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各乡镇(街道、场)计量设施以前(含计量设施)的农村供水管道和设施产权归县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村总水表以前(含总水表)的农村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乡镇(街道、场)供水分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村总水表以后至农户水表之间的农村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由村级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农户水表(含户表)以后的农村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属农户自有财产,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并报乡镇供水分公司备案,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报乡镇供水分公司。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以内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农村供水设施及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乡镇供水分公司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恢复工程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公民有维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者,应及时拨打维修或监督电话报告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村级供水管理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向供水分公司按时足额上缴水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破坏农村供水设施及盗用农村供水行为进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场)要强化供水管理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