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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4256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6-06-28
标 题 关于提高东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 号 东政发〔2016〕7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为:
时 效 有效
关于提高东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6-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特困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民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70元;(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10元。为确保此次提标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准确施保、规范管理,认真做好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形成合力,严格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县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联合各乡镇(街道、场),积极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低保审批程序,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并重新核定低保对象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对经审核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坚决退出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三、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我县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乡镇(街道、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任务、明确分工、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县民政局要成立专门督查组,负责督促落实工作,切实保障我县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各人民团体。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