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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201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指南
浏览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东海县能源办 更新时间:2018-08-02

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秸秆收储综合利用主体: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作物秸秆多种形式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等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东海县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东海县境内开展农作物秸秆收集储运和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的,且年收储或消耗利用量达到2000吨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均可申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1、从事秸秆收储和利用的农民、种植大户、合作社以及企业的各类主体。

2、申报主体应具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开户银行、收储加工场地(10亩)、加工设备、电力设施、生产人员及管理制度、2000吨及以上生产规模、稳定销售渠道的“八有”秸秆综合利用主体。

32017年及以前年度环能类项目实施未验收通过的单位不得申报;同一主体不得同时申报多个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三、项目奖补办法

1、省财政切块资金250万元,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2、单体项目奖补不超过50万元/处。

3、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奖补资金的100%

4、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打包机、装载机等设备,实行政府采购;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地磅、秸秆粉碎(切割)、打包、装载机及加工厂房。

四、项目评审办法

县农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现场审核,立项审批后组织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725日—86日,地点为东海县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六、项目考核验收

1、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建立秸秆收储利用明细台账或收购销售的证明材料档案,便于核查。

2、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实施内容与效果进行核查。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财政拨付奖补资金。

东海县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