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流程
一、定点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相关要求,准备定点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相应材料至经办机构相关科室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
提交途径:
咨询电话:0518-80510962
现场受理:东海县医疗保障局12楼1206室
二、书面以及现场评估
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经办规程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齐全的申请单位发放《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电子档,要求申请单位按照所列具体事项,开展与准入要求相关的定点医药机构建设工作,同时认真研读、学习《服务协议》内容,准备接受书面以及现场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单位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于评估合格的申请单位,纳入签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协商签订医保协议
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申请单位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
东海县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标准
一、医疗机构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提供正式营业后第一次结算票据)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提供正式营业后第一次结算票据)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东海县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材料
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人员花名册;所有在职人员参保信息凭证(医保及养老)
2、医师、护士资格相关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所有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健康证人员信息牌悬挂上墙)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原件、复印件;(提供正式营业后第一次结算票据)
4、申请单位的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产权证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店内留存员工合同文本及未上墙的店内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人员花名册;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正式营业后第一次结算票据);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所有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所有在职人员参保信息凭证;(药师注册证,健康证人员信息牌悬挂上墙)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店内留存员工合同文本及未上墙的店内制度文本),所有在职人员参保信息凭证(医保及养老);
5、申请单位的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产权证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各种制度悬挂上墙)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9、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