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年检系统已经开通,请各出版物零售单位于2026年1月31日前进行填报审核,系统登录方式: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网址: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已注册账号可直接登录),完善单位信息,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参验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公章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材料2、3扫描件或电子照片需在年度核验登记系统中的《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中上传。
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要求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
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年度核验: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者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进行认真整改,经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发行单位未在1月31日前申报核验材料的,各级出版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地相关发行单位下发书面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东海县数据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