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站点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分类 > 教育领域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76/2021-00307
发布机构 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0-05-26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2020年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号 东教〔2020〕3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2020年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0-06-01

各初级中学、东海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单位:

《东海县2020年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意见》已经县教育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6日

东海县2020年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1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现就做好2020年全县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8号),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坚持普职协调发展,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大体相当;坚持职业教育惠民方向,让更多的初中毕业生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创业;稳步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确保我县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圆满完成。

二、主要目标

完成招生3550人,其中3+3(中高职贯通培养)200人,五年制高职90人,对口单招490人,普通中专1320人,中级技工950人,成人中专500人。

三、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发展职业教育,是加快东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初中学校要进一步明确认识:向职业学校输送生源,不仅是初中学校的责任,更是推动东海教育全面发展的需要。县教育局将招生任务分解到各生源学校,各校要明确任务目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有关精神和要求,把全体教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做好招生工作上来。

2.健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职业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县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职业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察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推进会议,听取招生情况汇报,检查和指导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督察组负责职业招生工作督查,及时处理招生中出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各生源学校也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向职业学校输送生源的目标任务。招生学校要根据今年职业教育招生的相关政策精神,科学制定招生方案和实施办法。招生校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督察组汇报招生进展情况,各生源学校定期向督察组汇报学校招生指标完成情况。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招生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招生政策,把职业教育免学费助学政策、办学特色、招生计划、就业形势等宣传到每一位初三学生家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各初中学校要与县内招生学校相互配合,招生宣传要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要设立招生热线,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咨询,使招生宣传工作做到班、做到家、做到人。

4.拓宽招生渠道,扩大生源范围。招生学校要积极拓宽招生渠道,扩大招生范围,要加强对口单招和涉农专业招生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扩大生源范围。各初中学校要加强与相关学生和家长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动员他们选报相应的中高职专业。

5.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职业教育招生是一项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制度,严禁生源学校及相关人员组织有偿性的招生宣传,不得接受招生学校的宴请、有价证券和现金等。对于招生中的个人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全县通报批评,当年师德考核一票否决,有贿招、买卖生源等行为的,除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退还所收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及学校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年度目标考核降一档(属学校自查自纠的情况除外)。县教育局将设立职业教育招生违纪违规举报电话(87800760),接受各界人士对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

附件:东海县2020年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

东海县2020年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奖惩办法

一、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为了确保完成市教育局下达的2020年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决定对各生源学校实行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各初中学校的生源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目标任务。

二、实行督查通报制度

县教育局成立职业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察组。督察组每周对各学校输送生源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招生过程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实行奖惩制度

1.完成输送生源任务的学校校长,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表彰;未完成输送生源任务学校校长,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学校年度目标考核降一档。

2.对于招生中的个人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全县通报批评,当年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如情节严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属学校自查自纠的情节除外);当事人及学校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年度目标考核降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