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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0288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11-11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0-11-11

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连人社发〔20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我县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1. 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 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至东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申领窗口,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我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通过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本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进行核验比对,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核通过后,将失业补助金发放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中。

三、不符合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的情形

1. 未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

2. 正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人员;

3. 申请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4.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5.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 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不在东海县的人员;

7. 2020年已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社保补贴和失业补助金不同时享受);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形。

四、失业补助金停发情形

1.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2. 重新就业的;

3. 死亡的;

4. 应征服兵役的;

5. 移居境外的;

6.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停发情形。

五、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六、失业补助金发放方式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海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