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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05-28
标 题 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文 号 东住建发{2019}15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时 效 有效
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9-05-28

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开发区:

      现将《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海县财政局

                                                                                                                                                      2019年3月6日

 

东海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乡融合发展,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和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要求,提升全县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四化同步”发展出发,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导向,紧密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加快改善全县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积极引导有能力的农民进城入镇,因地制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稳妥推进全县农民群众按城镇化规律集中居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让农民群众过上与时代同步的现代生活,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政策范围内,对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监督及管护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应规范管理,做到政策公开公平、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方案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六条  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综合考虑地理、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等,同步配套建设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谋划产业发展,同步加强社会治理,结合典型示范,通过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方面的实质性改善,有序引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积极作为、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第七条  规划先行,分类实施。按照乡村振兴和“四化同步”的要求,实行“多规合一”,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引导鼓励农民进城入镇,促进小城镇多元特色化建设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村庄建设改造,不搞“一刀切”。

第八条  传承文化,塑造特色。准确把握各地乡村的差异性,挖掘本乡本土的历史、地理、文化特色,延续小城镇、乡村与自然有机融合的空间关系,保护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体现文化特色、时代特征和地域特点,留住乡愁记忆。

第九条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市场化运作,优化要素配置,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深入宣传发动,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禁强拆强建。

第十条  坚守底线,规范操作。坚守不损害农民权益、严禁新增乡镇和村级负债两条底线,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坚决依法办事、阳光操作,有效落实农民选择权、参与权,全程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做到流程规范、政策透明、对象公开,整体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第三章  项目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结合本地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总体规划,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立项,科学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履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核”的程序。乡镇政府对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负责,并汇总上报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项目招标、施工与验收

第十三条  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经审核同意后,依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乡镇(街道、场、开发区)为单位进行招投标,按规划设计方案及时督促建设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建设项目的,需报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建设项目内容如有发生变更的,要按照招投标管理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县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发挥乡镇部门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六条  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建成后,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建设项目要请专业部门参与质量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要加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督查建设项目进度和质量。乡镇(街道、场、开发区)要统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监理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监管,监理人员督促工程进度,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对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立项、资金来源与使用、项目招投标、建设内容、竣工验收等情况,按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建立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场、开发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政策的宣传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执行力。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应重视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汇总归档建设项目原始资料,建立资料齐全、简明清晰的项目资料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建设项目未履行工作程序,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财政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海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