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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10-30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10-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征集和计划内调整征集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二、大学生入伍奖励金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除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其家庭优待金外,每年发给其奖励金。

大学生入伍奖励金的标准为: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不低于50%;本科生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不低于60%。

三、义务兵立功奖励金

入伍前户籍在本市的义务兵,当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10%。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50%。其他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各县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分担比例及发放要求

市、区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担,各县由县财政自行承担。

上述所需经费,要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并建立优待金专户,由县(区)民政、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16日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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