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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5-00080
发布机构 东海县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5-04-16
标 题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曝光建筑垃圾方面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曝光建筑垃圾方面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5-04-16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案例1

2025年2月19日上午9时25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渣土中队接到投诉人反映外国语学校对面中华家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施工方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该工地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孙某限期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若无手续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核查发现该公司已按时限、要求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案例2

2025年3月 10日上午10时10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巡查发现,东海县温泉镇何九厂运输服务部在北辰家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执法证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若无手续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核查发现该公司已按时限、要求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案例3

2025年2月18日上午11时28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巡查发现,井某在东海县望西村部西50米处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井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井某限期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促后,井某方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