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频道 > 周边新闻
我省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不达标地区暂停新增环评
浏览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新华日报 更新时间:2018-02-06

为更好管理工业生产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省政府近日发布《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法》明确,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办法》规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