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9-07-16 | |
标 题 | 东海县洪庄镇阳春村征地告知书 | ||
文 号 | 东自然资征告[2019]第060号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征 地 告 知 书
(东自然资征告[2019]第060号)
东海县洪庄镇阳春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4.6080亩(0.307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东海县洪庄镇牛桃路公路北侧、建设路西侧。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
需要安置的 被征地农民人数 |
农用地 |
17000 |
15000元/人 |
按人均农用地计算 |
建设用地 |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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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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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青苗1000元/亩(粮食油料类)、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规发 [2014]3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