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9-09-18 | |
标 题 | 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收回国有土地告知书 | ||
文 号 | 东自然资征告[2019]第072号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收回国有土地告知书
(东自然资征告[2019]第072号)
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收回你单位范围内国有土地26.5650亩(1.7710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收回土地位置
东海县牛山街道晶苑路东侧。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
需要安置的 被征地农民人数 |
农用地 |
17000 |
15000元/人 |
按人均农用地计算 |
建设用地 |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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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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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青苗1000元/亩(粮食油料类)、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此次收回的国有土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对拟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收回土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组织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收回土地的单位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收回国有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收回国有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单位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收回土地的凭证。
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