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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0042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9-02
标 题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东海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东海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0-09-02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东海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东海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东海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3乡镇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监测预警

3.1粮食应急状态和等级

3.2市场监测

3.3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国家级、重大、较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4.2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3战时应急响应

4.4应急终止

5保障措施

5.1粮食征集

5.2粮食储备

5.3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5.4应急设施建设

5.5通信保障

5.6培训演练

5.7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6后期处理

6.1应急能力恢复

6.2费用清算

6.3总结评估

6.4奖励和责任追究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实施时间

东海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应对、妥善处置东海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东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县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等。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含学校和机关等大型集伙单位)和灾区缺粮群众。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成员单位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建议,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江苏统计局东海调查局、供电公司、农发行东海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县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县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与粮食应急相关的其他任务。

2.1.2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县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抓紧建立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综合组织协调,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县委宣传部: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粮食应急预案演练,把粮食应急工作纳入到全县应急体系中。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面积和产量。

县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大型超市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及粮食购销、储存、加工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县统计局、江苏统计局东海调查局: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农发行东海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审计局:必要时,根据县政府指令,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对该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

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

(1)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乡镇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乡镇政府应比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设置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完善粮食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监测预警

3.1粮食应急状态和等级

3.1.1粮食应急状态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Ⅰ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四个级别:

(1)国家级应急状态(Ⅰ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重大应急状态(Ⅱ级)。在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3)较大应急状态(Ⅲ级)。在本市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4)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并由县政府直接组织应急处置的情况。

3.1.2应急等级

在一般应急状态情况下,可分为三种等级(紧张、紧急、特急):

(1)紧张: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者县内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县内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县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县内或者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3.2市场监测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县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3.3应急报告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乡镇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4.1国家级、重大、较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当出现国家级、重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本县各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2.1当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分析判断处于哪种等级,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县级储备粮数量在2000吨以下的,经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它配套设施。

4.2.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所属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有关的乡镇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于每日的9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发布相关新闻和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启动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的实施,具体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订运输计划,联系有关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县级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以及从县外调入应急粮食。

(4)启动粮食加工、供应、储存网络,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乡镇政府及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5)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等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6)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明确重点地区居民口粮的供应范围和标准,指定销售网点统一供应,当地居民凭户籍凭证购买。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并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3启动本预案后,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辖区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2.4在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乡镇政府要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及时改进工作,保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到实处。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当县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仍然无法平抑粮食市场波动时,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3战时应急响应

出现战争状态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地部队所需粮食的筹措、调运和供应工作,保证在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军队用粮的供应。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保障措施

5.1粮食征集

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进行紧急封存、征集,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状态下市场供应。

5.2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东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5.2.1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县级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保证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2.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3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省和市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5.3.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县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确定应急加工企业。

5.3.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放心粮店、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5万人的乡镇和街道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实现全县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5.3.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县级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5.3.4落实粮食应急储运网络。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的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5.3.5压实应急企业责任。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需报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5.3.6确保粮食供应。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商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配送、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5.3.7维护秩序稳定。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5.3.8强化宣传发动。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5.4应急设施建设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5.5通信保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6培训演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5.7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县政府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农发行东海县支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6后期处理

6.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按照管理事权,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东海县支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6.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内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等相关费用支出)。

6.3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6.4奖励和责任追究

6.4.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或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东海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08〕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