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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6/2021-00066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9-10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文 号 东政办发〔2019〕5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9-09-10

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5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落实机制

(一)明确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打击以及废弃塘口看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处置到位。对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由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申请。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属地政府牵头实施,县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参与联合执法。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乡镇(街道、场、区)、村(居)、组三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控工作网络,落实村(居)土地信息员制度,主动开展巡查工作,对初始状态的违法建筑,要在一周内及时实施拆除、复耕到位,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对违法建设行为早预防、早制止、早处置。要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敢于动真碰硬,严格规范管理,坚决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自然资源部门主管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政府主管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一是严格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按照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巡查,依法按程序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二是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依法需追究党纪、政务、刑事责任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移送。三是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抄告所在地的属地政府及县级共同责任机制监管部门,对制止无效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四是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经警示仍不能整改到位的,限期暂停受理审批农转用手续。五是对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要会同属地政府共同提出申请,在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明确共同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合作机制,对符合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法院、公安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追回损失,修复或恢复生态环境。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承担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履行监管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主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县纪委监委要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移送的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

县法院要积极做好国土资源类非诉执行案件的协调,对于准予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除罚没款外裁定均由违法属地政府牵头实施,县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参与联合执法。

县检察院要依法对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职的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单位应将整改情况在法定期限给予回复;依法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的危害国土资源的犯罪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自然资源部门。

县发改委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县公安局要依法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及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对不予立案的要书面告知;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对自然资源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遇到的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不听劝阻仍然强行施工等情况,要及时到场,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对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移交处置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采矿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县住建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法对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违法销售等行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组织查处。

县城管局对管辖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核设施农业项目,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质量督促和验收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土、涉矿违法违规案件涉及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河道控制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县发改委、水务局、住建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供气、供水;对已供电、供气、供水的,在接到自然资源部门违法用地告知函后,要及时对违法用地项目断电、断气、断水,拆除有关设备,查处违法用电、用气、用水行为。

县金融机构应配合自然资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涉及项目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信贷支持;符合容缺预审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深化联合监管,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管机制

(一)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辖区内新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尤其是12336电话举报、信访举报、网络公布、媒体披露的各类典型重大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同时抄告各相关共同监管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查处、消除影响。

(二)加强沟通协调。县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联动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完善办案沟通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为司法机关办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提供证据支撑。

(三)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以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县公安局、检察院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法履职到位,切实落实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有下列行力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要求,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二)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警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依法及时受理的。

(三)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农业农村、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违反本通知规定,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及时、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四)供电、发改、水务、住建和市政公用企业在接到自然资源部门违法用地告知后,没有及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

(五)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涉土涉矿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积极协调消除违法状态的。

(六)乡镇及村级干部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严格目标考核,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机制

(一)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政府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县纪委监委、检察、法院、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等单位组成。县政府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通报违法用地防、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部署专项土地执法行动,协调、指导、督促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共同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办法。

(二)创新风险预警。建立以定期通报、风险提示、警示约

谈为主要内容的违法用地风险预警机制。县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定期向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用地及涉土信访总体形势,督促加强防控查纠,对违法违规用地呈现上升迹象,可能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或涉地信访事件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实行问责预警,责令其限期查处整改到位;对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京到部及群体性涉土信访事件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由县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当面通报,告知责任,限期督办。

(三)完善激励机制。持续开展争创“省级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创建活动为平合,不断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较好的乡镇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其依法管地用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由被动执法向主动规范转变。

(四)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对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参加考核,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高新区,在用地指标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或者发生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组织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对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县各职能部门、市政公用企业、金融机构的国土资源执法共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组织部负责牵头考核。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