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6/2026-00114 |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东政办发〔2024〕26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东政办发〔2024〕26号
关于印发东海县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方案》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东海县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化解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一、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督管理部门:县城管局。
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三、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县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