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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0621/2015-14280798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5-03-09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文 号 东政办发〔2015〕5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时 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完善全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1996〕第49号令)、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建设部、国家质监局联合发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一)周界报警系统。沿小区周界(指小区围墙、栅栏、河岸、消防通道等)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和周界电子防护系统。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5米;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厘米;围栏1米以下不应有横撑,上端的高度落差不大于10毫米。周界电子防护系统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分期交房时包括临时围墙),做到全面设防,无盲区、无死角。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入侵报警器实际探测距离不大于70米,24小时设防。监控中心通过显示屏、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能准确识别、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有声、光指示,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秒,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秒。系统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小区周界没有实体围墙的河岸、消防通道等处,建议采取如感应电缆、电子围栏等报警方式,并在上述地区适当位置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周界电子防护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1-2000)、《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4-2000)、《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脉冲电子围栏及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的有关规定。(二)视频监控系统。住宅小区应选用数字摄像机,像素不得低于130W,需支持onvif标准网络接口。住宅小区应安装彩色摄像机或日夜型彩转黑摄像机,摄像机的最大视频探测范围应满足现场监视覆盖范围的要求,监视和记录图像效果应满足有效识别目标的要求,安装效果宜与环境相协调。摄像机监视范围内的环境照度应满足图像清晰的要求,需要时应设置灯光予以补偿。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安装固定方向、焦距的彩色摄像机。住宅小区出入口较宽时,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小区出入口(包括地下车库车辆出入口)的监控回放图像应能全天候清楚地显示所有进出人员体貌特征和出入车辆的主要特征。地下车库内的主要车道应安装摄像机,监视范围不宜有盲区。小区主要通道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主要通道上所有人员和车辆的活动情况。各单元电梯轿厢内应安装摄像机,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门一侧的左上方或右上方的厢顶部,且应配置电梯楼层显示器。小区的会所内应安装摄像机。小区内集中停放超过20辆车的露天停车场,重要设备间,电梯单元一层和地下层的单元(楼栋)口,小区出入口外围应安装摄像机。小区住宅楼出入口宜安装摄像机。硬盘录像机应选用数字录像机,硬盘录像机最低需支持720P分辨率录像,需支持onvif标准网络接口。硬盘录像机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35分贝,应进行每秒不小于25帧的图像记录;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记录、回放图像清楚;硬盘录像机视频采用H.264、H.265或MPEC4压缩技术,支持RS-232及RS485接口,并具有断电自启动功能和远传网络接口。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的日期和时间。应使用与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兼容的嵌入式硬盘录像机,以延长系统无故障工作时间和与派出所监控中心的联网调用。数字录像设备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的国家标准。监控系统超过32路摄像机时应配置电视墙和视频矩阵,监控图像大于128路时应设置联网管理平台。电视墙显示设备数量与摄像机数量之比不小于1:8。视频监控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的有关规定。 (三)楼寓对讲系统。系统应为可视系统,应能实现监控中心与住户、小区门口机(围墙机)与住户、楼栋口访客与住户之间的对讲, 并且做到语音、图像、清晰,无干扰。系统能通过住户对讲分机实现遥控开启单元防盗门门锁的功能。别墅型房屋应安装别墅门前机,除一楼应安装可视分机外,二楼以上至少应安装1台可视分机。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2005)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B/T269)等相关规定,当电控防盗门开启时间大于120秒时,管理主机应具有声光告警提示和楼栋单元号显示。对讲系统必须配置备用电源,应满足停电后系统至少可继续正常工作2小时的要求。对讲系统所使用的线缆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高层单元和别墅小区实施时应设置专用设备箱、隔离器等配套设备。每台对讲管理中心机的管理户数不得大于1000户。(四)电子巡更系统建设要求。应在小区重要部位和巡更路线上安装巡更站点,具体巡更点的设计应考虑物业公司的要求。监控中心能查阅、打印巡更人员的到位时间,并具有对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等功能。采集器应具有防水防暴功能,巡更点应具有防水功能,要求安装非接触式系统。(五)小区出入口管理系统。小区出入口应设置伸缩或推拉式封闭式安全防护门,不得单纯采用简易挡车杆(可配合使用),应设置治安值班室(门卫室);小区车行出入口应安装车辆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应具有抓拍、自动识别比对车牌及前排驾乘人员面貌特征功能,且应能与门禁系统联动,系统应能与公安联网。抓拍相机像素不得低于200万像素,车牌识别准确率不得低于95%,车牌信息和图片信息应自动保存12个月以上。(六)防盗安全门和门禁。单元门应使用不锈钢材质。进户门应安装具备多方位锁定功能的防盗安全门;住户的防盗安全门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防盗安全门的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等相关规定。验收时应提交进户防盗门、楼栋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的合格证书和符合规定时间的检测报告,必要时将由质监部门进行抽查检测。小区泵房、电梯机房、配电房等重要场所应安装与报警系统联网的门禁系统。地下车库通往单元的出入口应安装门禁系统,门禁系统要求留有可与消防系统联动的接口;地下车库通往小区内部的出入口宜安装门禁系统,无门禁系统时应安装摄像机。所有门禁记录应保存30天以上。(七)中心控制室建设要求。住宅小区应独立设置监控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不得设在门卫值班室,位置应远离震动源、噪声源、污染源、电器干扰源和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地方(如住宅小区的锅炉房、配电室等),小区监控中心应具有不少于两种对外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具备如防盗安全门、内置式防护窗、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门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同时具备与公安监控系统的接入能力与联网接口;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及防盗安全门;监控室内应安装摄像机;各安防子系统可单独设置,但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监控中心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监控中心的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中心控制室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3.14项中关于监控中心设计的相关规定。(八)标志标识。所有标志标识应规范、大方、指示清楚。居民住宅小区的每个楼幢、单元门、住户门均应有号牌显示。面积较大的小区,在内部主要路口应设有道路指向牌、楼幢指示牌,指示牌应能清楚指示楼幢位置。(九)管线敷设。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布线应独立敷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强电管应使用阻燃材料,线材应使用铜质线材。建议使用国标线缆和线管。管线敷设应做到合理、先进、可靠。管线敷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3.11.5项中的规定。(十)几种特殊形式住宅及配套项目技防设施建设要求1、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公寓应在各层的楼梯口(电梯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清晰记录进出大楼各层的人员的脸部特征。酒店式公寓应在各层出入口分别安装具有门禁功能的联网对讲系统和电子防盗门;应在各层公共通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酒店式公寓其它系统参照住宅小区相同系统要求。2、小区商铺。小区商铺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小区商业内街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处的技防建设参照小区出入口要求。办公楼(区域)的技防建设参照上述要求。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程序与要求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在设计方案论证时,由规划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进行论证,由公安部门提出意见;在施工设计图审查时,居民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设计审查应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同时进行;对不符合安全防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程序、规定的设计,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达标,对未达标的设计不予批准。居民住宅小区设计施工单位必须设计使用符合安全技术防范要求、标准的产品。  
居民住宅小区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有修改必要的,应重新组织论证,出具变更设计意见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所用的产品(包括设备、系统等),已纳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公安部门颁发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并由公安部门依据《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的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验收,由公安部门提出意见,验收通过并符合规定要求方可交付使用。未验收通过的,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交付使用证明文件。  
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设计或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防范内容;或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施的,住建部门可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三、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用维护管理  
居民小区技防设施要加强维修和保养,技防设施建成后免费维保期不得少于两年。技防设施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合理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业主自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公司维护的,应签定委托合同,该专业公司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一定的技术力量。对破坏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公安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恢复原状,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全县住宅小区安全防范控制体系的使用与维护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加强对小区安保人员、保安工作制度的指导与监督,加强对小区停车秩序及其它物防设施使用的管理,促进平安小区的创建。房管部门和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与监督,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居民小区技防设施要建立运行和维护资金保障机制。居民小区技防建设时要拨出专款,确保资金到位、确保技防建设顺利推进;已建居民小区技防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列入物业管理费,运行、维护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专业部门审核通过。技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新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实施建设与管理均应依照本意见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致部分设施不便安装的应报公安部门审批,公安部门在审批时应确保其他安防设施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的系统。已完成竣工验收但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按本意见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住宅小区分期开发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可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商业广场或综合小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住宅小区平安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公安局、房管局负责解释。之前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意见》从即日起废止。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