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5-00196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 | 发文日期 | 2025-09-15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2025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东政办传〔2025〕1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2025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 日
东海县2025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2025年稻谷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25〕10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5年稻谷补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政策
稻谷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种植水稻的稻谷实际生产者和组织市场化收购、开展品牌建设等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经营者。
(一)稻谷实际生产者补贴
1.直播稻谷生产者 经营直播稻种植的生产主体,依据2025年实际播种面积每亩补贴30元。
2.非直播稻谷生产者 2025年单一经营非直播水稻种植面积50亩以下的生产主体,每亩计划补贴不高于170元;2025年单一经营非直播水稻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且在方案下发日之前,土地流转协议经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盖章或经管站盖章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国有场圃土地流转协议经主管局盖章),每亩补贴不高于175元。如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金额,非直播稻谷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结合补贴资金进行调整。
对国家、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二)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经营者补贴
1.支持品牌建设补贴(计划资金30万元)
2024年以来在国家、省粮食系统有关部门或协会组织活动中获奖的大米品牌的稻谷生产、加工实际经营者,未享受该项补贴的,每个主体分别补贴不超过8万元、5万元;获得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认证的“江苏精品”品牌的稻谷加工实际经营者,未享受该项补贴的,每个主体补贴不超过5万元。2024年以来在农业农村系统有关部门或协会组织的评比、品鉴活动中,稻米品牌获评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次的经营主体,未享受该项补贴的,每个主体分别补贴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品牌获奖以最高级别为准。
2.组织市场化收购补贴(计划资金300万元)
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收购的稻谷必须是在规定时间节点之前直接向当地农民、经纪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业合作社等收购的2025年度生产的质量符合国家二等及以上标准的稻谷(下同),不含向企业采购的稻谷。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企业住所登记地需在东海县境内;
②已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③有固定的收购场所和符合稻谷收储条件的粮食仓储设;
④具备与收购相匹配的检(化)验设备、人员和输送、清理、除杂等专用机械;
⑤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流通等统计报表或数据;
⑥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收购发票和江苏省粮食部门统一的粮食收购凭证收购;
⑦收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粮食收购政策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违规违纪行为;
⑧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收购资金采取非现金结算;
⑨企业及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⑩粮食入库必须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包含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等质量指标,镉、铅、黄曲霉毒素B1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市场化收购补贴实行总额控制。以2026年1月10日为时间节点,最终根据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粮食企业组织市场化收购2025年度生产稻谷的库存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对租仓收购的企业,必须有正规的租仓合同。稻谷如在露天存放,必须堆放整齐,便于测量、计算。如因堆放不规则导致无法丈量计算的,将不予认可该数量。
二、补贴发放程序与要求
(一)宣传政策,组织申报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多种渠道对稻谷补贴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县发改委负责对稻谷市场化收购、品牌大米建设补贴政策解读,让稻谷实际生产者、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经营者全面了解稻谷补贴政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稻谷生产者、品牌大米建设补贴政策解读,同时,精心组织做好稻谷补贴申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稻谷实际生产者补贴申报工作;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种植结构调整实际经营者补贴申报工作。
(二)登记造册,公开公示
1.申请补贴的稻谷实际生产者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相关信息的登记造册,补贴清册经稻谷实际生产者签字确认,加盖行政村公章后于2025年9月22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并组织各行政村在该村公示栏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名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公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稻谷生产者在两个及以上行政村承包土地的,需在相对应的行政村申报补贴,在同一乡镇的以总面积作为申报标准。各行政村补贴面积较上一年度有变化的需提供说明。
2.申请品牌大米建设补贴的实际经营者于2026年1月10日前到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提供相关证书,由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和登记造册,品牌大米建设实际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由县发改委在地方相关平台上进行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品牌类型、证书编号、获奖等级、补贴产品名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
3.稻谷市场化收购补贴到县发改委申请,县发改委根据企业申请进行登记造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县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情况进行审计,并组织相关粮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实物测量计算工作。审计结果由县发改委在东海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025年产稻谷收购量、补贴金额、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举报电话等。对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补贴资格,三年不得再次申报该项补贴。
以上三项补贴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经核查更正后,再次进行公示。
(三)严格审查、审批
1.稻谷实际生产者申请补贴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10日前行文报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向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按照规定时限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2.品牌大米建设、稻谷市场化收购实际经营者申请补贴情况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县发改委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主体应补贴金额等情况审核汇总,向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以及补贴标准等按程序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按照规定时限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四)规范发放,阳光操作
补贴资金通过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农户社保卡或拨付到村集体、农场、合作社、企业等单位对公账户,稻谷实际生产者补贴于2025年10月底前发放到位,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经营者补贴于2026年2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补贴发放工作机制与责任
稻谷补贴工作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县发改委负责对稻谷收购环节、品牌大米建设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和对粮食收购企业核查、补贴资金汇总申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一卡通”系统数据录入和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做好补贴资金的划拨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稻谷生产者、品牌大米建设政策宣传解读、指导、资金汇总、申请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村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数据采集、申报审核、资金兑付等各环节的责任,切实抓好稻谷补贴工作的落实,对稻谷实际生产者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补贴资金监督与管理
稻谷补贴资金纳入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抵顶其它任何款项。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设立监督电话,并在主要媒体或公示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并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夯实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确保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建立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监督机制,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处理信访问题,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监督电话:县发改委 0518-87213492
县财政局 0518-87212113
县农业农村局 0518-80219812
附件:1.东海县稻谷生产者补贴分户登记清册(2025年)
2.东海县稻谷生产者补贴公示表(2025年)
3.东海县稻谷生产者补贴分村汇总表(2025年)
4.东海县稻谷生产者补贴汇总表(2025年)
5.东海县品牌大米建设补贴申请表(2025年)
6.东海县品牌大米建设补贴公示表(2025年)
7.东海县稻谷市场化收购企业补贴申请表(2025年)
8.东海县稻谷市场化收购企业补贴公示表(2025年)
9.东海县稻谷市场化收购企业补贴汇总表(2025年)
附件1
东海县稻谷生产者补贴分户登记清册(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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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盖章)乡镇(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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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18位) |
直播稻补贴面积(亩) |
直播稻补贴标准 |
非直播稻补贴面积(亩) |
补贴金额 |
生产者签字 |
是否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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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以下 |
非直播稻50亩以下补贴标准 |
50亩及以上 |
非直播稻50亩以上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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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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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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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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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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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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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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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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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3份,一份乡镇人民政府留档,一份乡镇财政所所发补贴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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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格中小数点保留两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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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
附件2
东海县稻谷生产者补贴公示表(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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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盖章)乡镇(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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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直播稻补贴面积(亩) |
直播稻补贴标准 |
非直播稻补贴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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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以下面积(亩) |
非直播稻50亩以下补贴标准 |
50亩及以上面积(亩) |
非直播稻50亩及以上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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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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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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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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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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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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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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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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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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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县财政局举报电话:0518-87212113 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518- 80219812
乡镇财政所举报电话:0518- 乡镇农技站举报电话:0518-
村委会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3
东海县稻谷生产者补贴分村汇总表(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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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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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 名 |
补贴户数(户) |
直播稻面积(亩) |
非直播稻面积(亩) |
补贴总面积(亩) |
补贴总金额(元) |
|
50亩以下 |
50亩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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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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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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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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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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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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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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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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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连同附件1一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 |
附件4
东海县稻谷生产者补贴汇总表(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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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补贴户数(户) |
直播稻面积(亩) |
非直播稻面积(亩) |
补贴总面积(亩) |
补贴总金额(元) |
|
50亩以下 |
50亩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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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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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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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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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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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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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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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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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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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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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补贴发放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汇总,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
附件5
东海县品牌大米建设补贴申请表(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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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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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名称 |
如:**品牌大米获评*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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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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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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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代表人姓名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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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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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商标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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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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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
与财政一卡通系统内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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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性质(请在“□”内√) |
国有□ 私营□ 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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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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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证书(称号)名称、时间、编号及颁证(或评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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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年度东海县品牌大米建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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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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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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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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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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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2024年获奖已享受该项补贴的不能重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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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复印件:产品认证证书(或公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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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户名称须和申报单位一致,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行须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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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表请按时上报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作废。 |
附件6
东海县品牌大米建设补贴公示表(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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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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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体名称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品牌类型 |
证书编号 |
补贴产品名称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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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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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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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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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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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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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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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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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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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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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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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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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0518-87213492 |
县财政局 0518-87212113 |
县农业农村局 0518-80219812 |
附件7
东海县稻谷市场化收购企业补贴申请表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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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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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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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粮食收购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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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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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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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附清单) |
检验人员(附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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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机械(附清单) |
清理机械(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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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杂机械(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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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机构(附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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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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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购时间 |
收购量(吨) |
收购发票号码 |
收购发票总额(元) |
非现金结算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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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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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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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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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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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
填报人(签字): |
附件8
东海县稻谷市场化收购企业补贴公示表(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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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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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2025年产稻谷收购量(吨)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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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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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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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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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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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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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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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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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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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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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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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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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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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0518-87213492 |
县财政局 0518-87212113 |
附件9
东海县稻谷市场化收购企业补贴汇总表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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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发改委(盖章): |
东海县财政局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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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收购量(吨)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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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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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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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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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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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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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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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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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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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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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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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补贴发放结束后,由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汇总,行文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