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东海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我县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县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县政府文件

3.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4.县政府重要会议

5.县政府重点工作

6.东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7.县政府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8.县政府人事任免

9.县政府应急管理

10.东海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东海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2.在县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3.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应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于不同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不同,每一个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领域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县政府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科,办公地址:东海县晶都大道行政中心B908室,联系电话:051887212571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申请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以便受理申请机构及时确认办理。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东海县政府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选定相应的受理机构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0.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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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
文件类型: .doc 4be00f4fa962f8077e96368734339f5b.doc (40.00 KB)
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正常解读
市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人事任免
政府会议
索 引 号 014280621/2017-14280765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3-14
标 题 关于项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 号 东政发〔2017〕9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项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时 效

关于项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经县十六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任免下列人员职务:

项勇同志任县公安局督察长;

霍卫群同志任县知识产权局局长;

宋长早同志任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免去县城南新区管委会主任职务;

孙海波同志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陈芳同志任东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薛玉超同志任县监察局副局长;

韩明娟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谢响春同志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免去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孙海琴同志任县硅产业发展局副局长,免去县地震局副局长职务;

张明同志任东海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

周宜江同志任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免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戚阳同志任县地震局副局长;

刘伟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

孙传华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免去东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财税局局长职务;

苗克林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庄德利同志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免去县水务局副局长、防汛办主任职务;

王冠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县城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单亮亮同志任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

孙七洲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免去县城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李春兆同志任县水务局副局长,免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王怀轩同志任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绍尚同志任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免去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高安超同志任县林业局副局长,免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陈永同志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

于维春同志任县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免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钱博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周兵同志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陈守如同志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孙绪强同志任东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袁宁同志任东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科职),免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丁波同志任东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科职),免去东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三局局长职务;

陆敏慧同志任东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局长,免去东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江同志任县商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免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刘红军同志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佳平同志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顾汉权同志任石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李斌同志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孙曙明同志县公安局督察长职务;

免去程龙同志规划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文军同志县知识产权局局长职务;

免去刘树军同志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职务;

免去杨正军同志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刘大军同志东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

免去王继昌同志东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汤宁同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魏伟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傅兆翠同志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许新生同志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可才同志东海经济开发区(北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尹爱兵同志东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免去付红华同志东海经济开发区(北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乔光耀同志牛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免去刘晓华同志石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免去刘江涛同志安峰镇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职务。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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