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东海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我县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县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县政府文件
3.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4.县政府重要会议
5.县政府重点工作
6.东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7.县政府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8.县政府人事任免
9.县政府应急管理
10.东海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东海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2.在县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3.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应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于不同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不同,每一个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领域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县政府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科,办公地址:东海县晶都大道行政中心B908室,联系电话:0518—87212571。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申请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以便受理申请机构及时确认办理。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东海县政府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选定相应的受理机构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0.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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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4280621/2018-1428152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8-06-19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文 号 | 东政发〔2018〕55号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东海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时 效 | |||
关于印发东海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东海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东海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县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县域环境质量,唱响生态品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结合我县“生态立县”目标定位,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立县、生态强县战略,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全县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创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使全县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明显优化,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优美,资源能源节约,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在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的同时,奋力打造“生态东海、美丽东海、幸福东海”。
三、主要任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的37项建设指标涵盖了生态制度、生态环境、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等方面。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加强联动、通力协作,全面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各项目标任务。
1.构建安全的生态空间。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生态红线区域基本得到保护和恢复,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16%以上,生态廊道建设初显规模,生物多样性保护初显成效,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生态安全得到可靠保障。
2.打造发达的生态经济。积极推进服务业现代化、农业生态化和工业优化升级,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发展布局,推行绿色循环低碳的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形成以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为特征的循环型生态经济体系。
3.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环境质量(水、大气、噪音、土壤)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土壤污染得到初步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和安全处置水平稳步提升,区域环境应急能力显著增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率明显提升。
4.倡导健康的生态生活。城乡面貌明显改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居民生活幸福安康,打造低碳宜居的城市形象。大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初步形成绿色消费、节能办公和低碳出行的社会生活新风尚。
5.培育先进的生态文化。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基本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生态文化。通过深入广泛的生态文明宣传和教育,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显著提高,全社会基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6.建立完善的生态制度。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基本确立,政府绿色决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相关制度基本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显著增强,公众参与机制基本建立,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周密部署,全面发动(2018年4月-2018年7月)。印发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任务分解表、重点工作考核细则,细化责任,落实措施。成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创建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和县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合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第二阶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2018年8月-2019年6月)。突出抓好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及稳定运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垃圾长效管理、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加强资源节约与利用、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氛围营造等重点工作,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强力督查,全面推进,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全面完成创建任务。完成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及指标完成情况说明的编写,制作创建宣传片、技术资料片和生态环保重点工程集锦,收集、分析、汇总创建台帐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三阶段:组织申报,迎接考评(2019年6月-2019年12月)。做细准备工作,做浓舆论氛围,迎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技术评估和验收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巩固创建成果,打造创建亮点,查漏补缺,提升水平,确保顺利通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全局性的社会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创建全局;创建办公室要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创建主体,强化责任督查,做好沟通协调、项目推进和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创建责任,逐项逐条细化分解创建任务,严格实行定人定责目标管理,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创建目标任务。
2.培育创建典型。着力培育一批兼顾城乡、覆盖三大产业、特色亮点鲜明、生态内涵凸显、体量大有影响力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典型。重点建设一批美丽乡村、康居示范村、村庄环境整治亮点村、清洁用能和改水改厕样板村等新农村典型。重点打造一批自然生态保护、生态工业园区、“三品”生产基地的亮点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示范样板。县住建局、水务局、环保局、卫计委、农委、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要集中资金,重点投向交通主干线两侧的村镇和产业,建设一批高质量、高品位的公路沿线亮点村镇和亮点工程。
3.强化宣传发动。采取社会宣传、文化宣传、新闻宣传等多种手段,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舆论引导。创建办公室要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宣传与氛围营造实施意见并抓好督查。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通过会议、培训、咨询、演出、广播、宣传车等形式,开展创建宣传,营造创建氛围。主要道路两侧、公交站台和人群集聚区要设置创建公益广告、宣传灯箱,主要建筑物要刷写创建墙体标语。县各新闻媒体要开辟创建专题专栏,电视台和公交车、出租车LED屏、单位户外液晶屏、公共场所电子屏等滚动播放创建滚动字幕,以扩大教育的受众面。同时,要多渠道搞好对外宣传,扩大东海生态创建影响力。
4.严格考核奖惩。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是县委、县政府年度的一项重点工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要制定创建考核办法,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单项督查与综合考核、全面督查与重点抽查、明查与暗访等多种手段,强化督查考核,做到一事一督查、一查一通报。督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评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创建序时进度的责任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东海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任务分解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各人民团体。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
附件
东海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任务分解表
| 领域
|
任务
|
指标
编号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 生 |
(一)制度与保障机制完善
|
1
|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
制定实施
|
约束性指标
|
环保局
|
各乡镇(街道、场),县各有关部门
|
| 2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
|
≥20
|
约束性指标
|
组织部
|
环保局
|
||
| 3
|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
编制
|
参考性指标
|
统计局
|
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
|
||
| 4
|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
开展
|
参考性指标
|
审计局
|
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统计局
|
||
| 5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
|
开展
|
参考性指标
|
纪委(监察委)
|
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
|
||
| 6
|
河长制
|
|
全面推行
|
约束性指标
|
水务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县各有关部门
|
||
| 7
|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
|
开展
|
约束性指标
|
环保局
|
经信局
|
||
| 8
|
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100
|
参考性指标
|
环保局
|
|
||
| 生 |
(二)环境质量改善
|
9
|
环境空气质量 |
%
|
≥2.6%
--
|
约束性指标
|
环保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气象局
|
| 10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
|
--
|
约束性指标
|
环保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水务局
|
||
| (三)生态系统保护
|
11
|
生态环境状况(EI)
|
|
≥55 且不降低
|
约束性指标
|
环保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
|
|
| 12
|
森林覆盖率
|
%
|
≥18
|
参考性指标
|
林业局
|
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农委
|
||
| 13
|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
|
--
执行不明显
|
参考性指标
|
林业局
|
环保局、住建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
|
||
| (四)环境风险防范
|
14
|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环保局
|
卫计委、住建局、经信局、水务局、城管局
|
|
| 15
|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
|
建立
|
参考性指标
|
环保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县各有关部门
|
||
| 16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
未发生
|
约束性指标
|
环保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县各有关部门
|
||
| 生 |
(五)空间格局化
|
17
|
生态保护红线
|
|
开展划定
|
约束性指标
|
环保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农委
|
| 18
|
耕地红线
|
|
遵守
|
约束性指标
|
国土资源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农委、统计局、环保局
|
||
| 19
|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16
|
约束性指标
|
环保局
|
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农委、统计局
|
||
| 20
|
空间规划
|
|
编制
|
参考性指标
|
规划局
|
环保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
|
||
| 生 |
(六)资源节约与利用
|
21
|
单位地区与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0.70
且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
约束性指标
|
经信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发改委、统计局
|
| 22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
立方米/万元
|
≦50
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
约束性指标
|
水务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发改委、经信局、统计局
|
||
| 23
|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
万元/亩
|
≥80
|
参考性指标
|
国土资源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发改委、经信局、统计局
|
||
| (七)产业循环发展
|
24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
|
≥95
|
参考性指标
|
农委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环保局、统计局
|
|
|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
≥95
|
参考性指标
|
林业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环保局、农委、统计局
|
|||
| 25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
|
≥90
|
参考性指标
|
环保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
|
||
| 生 |
(八)人居环境改善
|
26
|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卫计委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环保局
|
| 27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水务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环保局、住建局
|
||
| 28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城管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
|
||
| 29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95
|
参考性指标
|
卫计委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住建局
|
||
| 30
|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住建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环保局
|
||
| (九)生活方式绿色化
|
31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
|
≥50
|
参考性指标
|
住建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
|
| 32
|
公众绿色出行率
|
%
|
≥50
|
参考性指标
|
交通运输局
|
住建局、统计局
|
||
| 33
|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经信局
|
水务局、统计局
|
||
| 34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财政局
|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统计局
|
||
| 生 |
(十)观念意识普及
|
35
|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
|
100
|
参考性指标
|
组织部
|
环保局
|
| 36
|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统计局
|
环保局
|
||
| 37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统计局
|
环保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