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东海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我县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县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县政府文件

3.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4.县政府重要会议

5.县政府重点工作

6.东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7.县政府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8.县政府人事任免

9.县政府应急管理

10.东海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东海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2.在县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3.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应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于不同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不同,每一个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领域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县政府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科,办公地址:东海县晶都大道行政中心B908室,联系电话:051887212571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申请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以便受理申请机构及时确认办理。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东海县政府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选定相应的受理机构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0.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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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
文件类型: .doc 4be00f4fa962f8077e96368734339f5b.doc (40.00 KB)
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正常解读
市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人事任免
政府会议
索 引 号 014280621/2017-1428152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8-29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东政发〔2017〕52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东海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政发〔201752

 

 

关于印发东海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7427

 

 

 

东海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128号)和《关于规范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连民福〔201612)精神,现就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项补贴”)制度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立足县情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救助制度有效衔接,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东海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东海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四、政策衔接

(一)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后,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县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五、申办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

  1、受理:各乡镇(街道、场、区)依托社会救助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2、审核: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场、区)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县残联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3、审定:县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指定金融机构转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到指定金融机构自行领取。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防止冒领和克扣。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管理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残联要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指导基层服务单位规范服务和管理,对资金发放情况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利用各种服务平台及窗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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