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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0736/2023-00007
发布机构 东海 发文日期 2023-06-19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东粮储发〔2023〕1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3-06-19

各相关粮食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连发改监管发〔2023〕202号)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东发改发〔202350部署要求,为保障全县粮食质量安全,压实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主要任务

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立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监管科全体人员为组员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抽调各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组成粮食收购监管检查工作组。

主要任务:深入各相关粮食企业,监管检查2023年粮食收购质量安全情况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

二、时间范围和监管对象

时间范围:2023年6月20日2024年1月20日。

监管对象: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活动的各类主体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加工(谷物磨制)、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其中监管重点对象是粮食仓储企业、加工企业。

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重点环节和内容

(一)加强对粮食收购的监管检查

一是监管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掺杂使假”“压级压价”“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监管核查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情况。是否存在区域性“卖粮难”风险,是否存在克扣补贴、“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监管检查收购价格质量情况。是否价格上墙、标准公示、样品上台;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标准是否公开,质量检验相关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检定校验;是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在用计量器具是否按周期进行检定、是否准确可靠、有无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不法行为。四是监管检查粮食入库验收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是否落实“一车一检”制度;是否存在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粮食入库情况;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是否存在通过填埋杂质等外来物质方式充抵库存行为。五是监管检查各粮食收储库点是否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核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是否按规定建立粮油经营台账,及时如实上报粮油收购进度;是否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以及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县监管部门举报受理电话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行为。

(二)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管检查

一是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二是库存粮油质量情况。对辖区内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是否存在严重虫粮、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三是落实定期检验制度情况。是否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是否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是否落实每年不少于2次逐货位检验规定;是否落实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情况;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

(三)加强对粮食销售的监管检查

销售企业:排查政策性粮食销售企业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水杂增扣量规定及存在违规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否存在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以及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通过设置障碍、以各种借口阻挠出库、拖延出库进度情况;是否在政策性粮食交易规则、公告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标准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者索要其他费用;政策性粮食统计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购买企业:排查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企业粮食统计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购买限定用途政策性粮食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定向销售政策规定、是否按规定用途处置、是否存在违规倒卖现象;参与国家饲用定向销售的中央企业是否建立完备的管理内控机制、建立必要的制度规范和统计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出库任务和加工转化;是否通过监管系统对车载监管设备进行在线监控,对运输工具进行实时跟踪;是否根据销售出库及加工转化时间节点要求,履行信息报备义务。

(四)规范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入库后要按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快检设备初始结果为热敏纸显示的,应及时复印保存),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至少应包括入库检验、出库检验、每年2次的定期检测、有关部门抽样检查的数据及支撑其数据的检验报告。根据《关于下达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苏粮仓〔2020〕9号)精神,《稻谷质量安全档案(样本)》《小麦(玉米)质量安全档案(样本)》为我县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基本要求。中储粮《粮食检验原始记录登记汇总表》《阶段性统仓检验记录》《粮食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等档案格式继续使用。自2023年新入库夏粮开始,按照新调整后的质量档案样本执行,2023年夏粮收购之前已入库粮食质量档案按以前质量档案样本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密组织实施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坚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把做好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的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职责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研判形势、周密制定方案、细化对策措施,着力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粮食收购监管检查、年度库存检查、专项抽查、考核评价等,对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各相关粮食企业负责人作为单位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职责担当、谋划工作开展、狠抓末端落实,指定专人负责2023年粮食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活动的开展。

(二)逐级压实责任,严格履职尽责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坚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粮食出入库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工作要求,以“零容忍”态度,牢牢守住库存粮食质量安全底线,持续保持对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消除粮食收储购销领域风险隐患。各粮食企业要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要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要规范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公平诚信开展粮食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活动,主动接受部门监督,共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突出问题导向、健全整改机制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各粮食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常规质量指标不达标的粮食,及时采取烘干、清杂、整理等措施,确保质量合规;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的粮食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或销售出库;对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同时,各粮食企业要建立粮食出库检验制度,政策性粮食和超期储存的粮食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销售出库。有关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严格执法标准,加强处罚力度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充分利用12325监管热线、现场巡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提高分析处置效率,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坑农害农、损害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跨部门协同配合,按照东发改发〔202239号、东发改发〔202350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方位排查处置粮食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按照东发改发〔202332号文件要求,把日常粮食质量监管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未按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或保存规定年限的,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审计、财政、农发行等协同配合,强化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东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6月19日

抄送: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县农发集团。

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