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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5094?/2016-468210868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6-09-22
标 题 关于成立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文 号 东公委[2016]9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
时 效
关于成立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9-06

东公委[2016]9

 

     

                           关于成立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县局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适应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改进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提升公安行政执法水平,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吸收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担任非常任委员,作为县局法律智库和公安机关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研究全县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全县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审议全县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对全县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县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复议应诉案件和日常业务指导。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局法制大队大队长担任,常任委员由局办公室、指挥中心、信访、治安、交警、禁毒、内保、出入境、网安、督察、消防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局从行政机关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中遴选聘任。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按照《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附件:1.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2.《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东海县公安局

                         201696

  

 

附件1

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周玉堂 党委副书记、政委

   副主任:    周洪斌 法制大队    大队长

   常任委员:   张光西 办公室       主任

                王明祥  指挥中心     副主任

                王海云  信访科       科长

                刘海宁 治安大队     大队长

                相堂斌 交警大队     大队长

                金明光  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   大队长

                解宣庆 出入境管理大队         大队长

                房之波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大队长

                焦从高 警务督察大队           大队长

   非常任委员:

               陈旭初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蒋永龙   司法局

               蒋明彦   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处长

               王德立   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薛兆传   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      主任

              

    县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常任委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人员自然替补;非常任委员如需调整,由县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县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定。

  

附件2

《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增强公安行政执法公信力,确保全县公安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县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它通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县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法制大队大队长担任,常任委员由局办公室、指挥中心、信访、治安、交警、内保、出入境、网安、督察大队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县局从行政机关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中遴选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二章  全体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县局重大行政决策的讨论;

   (二)重点疑难新型复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研究;

   (三)疑难行政法律问题的讨论;

   (四)重大突出行政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

   (六)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底全市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全体会议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程、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全体成员。

   第八条  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确定。常任委员也可以将本部门需要研究的符合本规则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请求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议题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审议讨论、研究会商。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主持的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  案审会议

  

   第十条  案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专业性较强、难度较高的;

   (四)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七)其他存在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原则上应当由5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组成。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案审会议参会成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由和专业特长从行政复议委员会中提出人选,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案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案件的有关材料告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委员应当按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提前向行政复议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案审会议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成员,待议决案件案由,询问参会委员是否提出回避;

   (二)案件主办人员汇报案件审查情况,内容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相关答复意见,案件基本事实,认定证据情况,法律适用情况,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及行政复议机构拟复议决定意见等;

   (三) 参会委员向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询问案件相关问题;

   (四)参与委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和行政复议机构拟复议决定意见进行认真审议并充分发表意见;

   (五)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主持人对集体复议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五条  案审会议结束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意见书》,作为最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参考意见。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意见书》应当根据《案审会议记录》制作,并载明每位参会成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每次案审会议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议决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章  复议听证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案审会议中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个工作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以指定1名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5个工作日,将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和案件有关材料告知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委员应当按时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行政复议机构说明情况。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指定其他委员参加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小组组成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听证小组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被选定或指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行政复议听证的规则和要求依照《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委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敬业,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程序,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注重知识积累、更新,注重学习新法律法规,注重研究公安行政执法理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言语规范,举止得体。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审审议、表决的情况,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在被确立为案审会议成员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身份和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以及本人申请离任的,解除聘任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