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0939/2022-00003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16 |
标 题 | 关于印发《2022年大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东环发〔2022〕1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印发《2022年大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执法局、监测站: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大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环发〔2022〕105号)要求,我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2022年大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20日
《2022年大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保障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重点污染因子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做到“五个精准”,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联防联控,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强化源头治理,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推进依法执法、科学执法、精准执法,以严格规范执法推动深层次环境矛盾问题解决。
二、检查重点
(一)重点检查对象
全县各类港口码头、建筑工地、钢铁行业、有色金属、电力行业、水泥行业、玻璃、石化、炭素行业、混凝土制造行业以及临时废物堆存场;全县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包括各类储罐设施,其中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管控企业为监管对象;以2021年部监督帮扶及省大气专项执法行动交办问题企业为“回头看”对象;以柴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污染源及检测企业为检查对象;以涉及碳排放交易的火电企业为试点对象。
(二)重点检查内容
1.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检查
以石化、化工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检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是否存在泄漏及收集处理不达标。检查检测罐车人孔盖、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载有机废气回收快速接头、顶部浸没式装载密封罩、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密封点是否存在泄漏及收集处理不达标。检查装置区含VOCs废水收集提升池、输送沟渠、储存、处理设施及污泥、浮渣储罐等废气是否密闭收集及排放是否达标。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的时间、频次开展LDAR,密封点覆盖是否全面,检测操作、台账记录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LDAR检测数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是否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废气是否分质收集处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应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必要旁路是否报备并铅封,是否安装流量计和自动监测设备等方式进行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机废气输送管道是否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2.工业园区VOCs综合治理情况执法检查
检查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运行管理情况;园区VOCs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对工业园区中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柴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生产、销售、排放检测企业执法检查
检查柴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超标上路、作业情况,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保证尾气达到排放标准。检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是否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通过计量认证,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施共享;在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等行为。
4.建筑工地及物料堆场扬尘检查
检查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以及与主管部门联网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含企业场内车辆)排气达标情况。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是否密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是否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5.重点行业扬尘管控执法检查
检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是否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行为。
6.重点区域油烟、恶臭管控执法检查
检查排放油烟单位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油烟达标排放情况;在禁止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情况。
检查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是否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源头管控、密闭负压收集以及配备净化装置情况;敏感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恶臭气体情况。
7.试点行业碳排放执法检查
检查火电企业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中燃料碳元素等关键参数、碳排放量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控排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排放报告的一致性、准确性;检测、咨询、核查等服务机构工作过程、技术成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排放报告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三、检查方式
采取专项执法和市局组织的交叉互查方式进行。
(一)多方式作战。结合市局布置区间交叉互查,采取突击夜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VOCs排放高值区域、扬尘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开展压茬式执法检查。行政执法局要组织执法能手对重点问题、区域开展点穴式、机动式检查,严查大案要案。
(二)信息化支撑。积极依托省厅、市局卫星遥感、无人机、热点网格、走航监测、自动监测、工况用电、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24小时严密监控企业排污。
(三)差别化管理。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豁免清单,实行信任保护,对该类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四)巩固新战法。充分利用前期摸索“情报研判—精准溯源—定点执法—督促整治”的大气执法新模式,依托大数据+科技手段,聚焦4大方向:扬尘、排污大户、移动源和工业源;运用4大策略,由大户到一般、由上风向到下风向、由高值到低值、由难到易,逐步推进。
四、具体安排
(一)时间安排
2022年大气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从2022年1月至12月,突出季节性执法特点,延续和巩固2021年大气专项执法行动成效。大气专项执法行动分阶段进行,文件印发即日起,局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局、监测站迅速动员并组织实施,每月23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执法行动月度小结。
1.市局安排交叉互查阶段(3月至10月底)。3月31日前,组织现场执法,大气、监测等部门进行动员培训,制定细化检查方案,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自查阶段检查任务由省厅、市局通过工作群形式下达。
2.3月至4月,按照省厅“大气3号”行动要求,对国控站点实施执法队员“大包干”,强化夜间执法检查,确保4月底前空气质量同比改善。
3.5月至6月,按照省厅“大气4号”行动要求,开展夏季臭氧攻坚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对部分地区机械、建材、玻璃等行业进行异地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对VOCs排放高值区域、高值化工园区、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园区,开展压茬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化工企业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严查不按许可证排污、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4.7月至8月,按照省厅“大气5号”行动要求,全力冲刺臭氧管控工作,全面压降VOCs排放,对前期改善不乐观的化工园区、排放值居高不下的产业集群以及机动车移动污染源开展专项执法,打造一批典型指导案例,为各地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借鉴。
5.9月,按照省厅“大气6号”行动要求,对工地、道路扬尘及恶臭污染开展执法检查,对部分地区特殊行业(如地板、建材、家具等)的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探索式执法研究,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做好打下坚实基础。
6.10月,按照省厅“大气7号”行动要求,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污染源生产、检测企业为对象,重点打击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不规范检测行为,对移动污染源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做好“源头管控”,确保移动污染源达标上路。
7.11月,按照省厅“大气8号”行动要求,对前期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查,并配合做好市级后督察,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避免周边环境污染扩大,并将检查发现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通报。
8.总结上报阶段。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二)人员安排
按照每次专项行动特点抽调执法能手参加市局组织的跨县区异地执法行动,县监测站统筹安排市局组织的跨县区执法监测工作,执法设备及执法车辆自备。县局做好派出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各科室,行政执法局、监测站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好大气污染因子协同管控专项执法检查。局大气科明确1名协调联系人,负责具体检查联络事项。
(二)创新问题发现机制。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通过无人机、在线监测、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发现涉气违法行为。畅通信访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号、领导信箱等举报途径,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废气偷排漏排、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源头治理。要坚持执法与普法并重原则,推行强化监督帮扶,推动部分行业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对企业VOCs、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加强含VOCs物料以及颗粒物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的指导。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停检修计划,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执法局做好执法统筹协调工作;局大气科负责政策、法律法规解读,并定期通报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环境问题。各分局做好自查,并配合做好交叉互查督促整改工作。
(五)依法严肃查处。专项执法行动要严格按照执法工作程序进行,对发现问题要实行“拉条挂帐”式跟踪管理,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涉及其他部门的环境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无证排污、超证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