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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0939/2021-00026
发布机构 东海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03-15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东环发〔2021〕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03-15

关于印发《东海县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经开区、高新区、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硬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砖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东海县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5日

东海县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一步加强砖瓦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打击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砖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硬要求,加快推进全县砖瓦行业整治工作,奋力推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通过开展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显著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砖瓦行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实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

二、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生产烧结砖瓦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要求开展整治

要求各相关企业对照整治标准(详见附件1),3月20日前制定“一厂一策”整治方案,明确各项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签订承诺书按序时推进,每月底上报整治任务进展情况,6月底前完成除需长周期定制设备外的各项整治任务。

(二)整改时限

1.6月1日起,无实质性进展的企业停产整治。

2.8月31日前,各企业申请并完成排污许可证换证工作,承诺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大气管控要求。

3.9月30日起,达不到C级绩效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不到20、150、150mg/m3排放标准的企业停产整治。

(三)严格按要求规范管理

1.生产烧结砖瓦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废气重点排污单位。

2.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工艺废气、无组织废气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核查是否满足相关废气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对辖区内砖瓦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偷排直排、超标排放、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采取限产停产、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案件查处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四、工作模式

1.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所有砖瓦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环境执法规范化要求,专项执法检查时必须采用江苏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标准执法或快捷留痕,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记录突出砖瓦行业执法内容,涵盖全部整治标准要求。

2.各乡镇(场)、街道、经开区、高新区全面排查,确保目标全覆盖、检查监测全到位,形成问题清单,2020年淘汰关闭的提供现场照片。

3.大气科会同执法局成立专项工作组,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4.环评科组织做好排污许可证换证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街道、经开区、高新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好砖瓦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请明确1名协调联系人,负责具体专项整治联络事项。

(二)依法严肃查处。坚持边检查边整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实行“拉条挂帐”式跟踪管理,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要求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对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查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场)、街道、经开区、高新区要以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为契机,构建砖瓦行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效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有力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砖瓦行业工作台账。

(四)做好信息报送。严格按照进度安排,按时报送工作方案、进展情况、工作总结等材料,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汇总累计填报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2)。于3月17日前报送联系人名单,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点前报送表格电子版与盖章签字扫描版。(联系人:张丽峰,电话:87165596,邮箱:dhhbwfk@126.com)

附件:1.全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标准

2.连云港市砖瓦行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表

附件1

全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标准

一、装备

使用隧道窑,单条生产线产能不得低于3000万块/年,窑炉配备自动温控系统,干燥和焙烧窑进窑车端设2道窑门。淘汰单条生产线产能低于3000万块/年的窑炉。

二、能源

1.窑炉外投燃料: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基础配套条件不具备地区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

2.内掺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掺烧煤、煤矸石等煤制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使用煤、煤矸石或其他含热废弃能源等内掺燃料含硫率需低于1.2%,秋冬季(当年10月1日-次年3月31日)使用含硫率低于0.8%的内掺燃料。

三、工艺废气

1.干燥与焙烧基本要求

(1)干燥室、焙烧室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简排放,加强干燥室和焙烧窑的密封(如设2道窑门),保证进出窑车及生产时无烟气外逸。

(2)窑顶外加煤应密闭贮存,窑顶投煤孔不操作时应及时关闭。

(3)窑车表面结构密实整洁,码放砖坯前进行维护清扫,防止粉尘带入窑内。

2.整治基本条件:承诺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C级绩效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150、150mg/m3排放标准(C级绩效企业纳入污染过程应对管控),不能达C级绩效标准的依法有序退出。

3.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B级绩效企业标准对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进行改造,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100、100mg/m3,2021年8月底前完成,B级绩效企业不纳入污染过程应对管控。(拟创建A级绩效企业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50、50mg/m3标准改造,全指标评价达A级绩效企业重污染天气管控豁免)

4.除尘需采用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独立除尘塔等工艺。

5.脱硫采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双碱法脱硫(配备自动加碱、测PH值装置)等工艺(不含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

6.配备脱硝工艺。

四、无组织排放

1.物料存储

(1)物料全部入库,料棚配备喷雾抑尘设施,料棚出入口安装自动门,物料装卸时应喷雾降尘。

(2)粘土、页岩、煤矸石、原煤、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并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

(3)原料陈化应在封闭储库中进行。

2.物料破碎、制备、输送环节

(1)各种原料、燃料的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配备除尘设施。

(2)物料破碎、转载、下料等生产工艺产尘点(如页岩、煤矸石、煤等破碎筛分设备进、出料口和物料配料及混料过程等)应采取密闭、封闭措施,设置集尘罩并配置袋式除尘器。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3)粉状、颗粒状、块状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密闭车厢等方式输送。

(4)粉状物料库顶等泄压口配备袋式除尘器。

(4)产品装卸产尘点应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

(5)窑车及相关产尘及产渣区域应有除尘除渣措施。

(6)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如采用车辆运输,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应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除尘灰输送返回原料系统。

3.厂区内外

(1)生产作业、物料及产品存放区域全部硬化。

(2)道路全部硬化。

(3)加强厂区清扫保洁力度,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做到地面不积尘、车过不起尘。

(4)进出厂处设置冲洗装置,运输车辆在驶离厂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1)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要求,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每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为1、0.5、0.02mg/m3

(2)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要求,砖瓦企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为5mg/m3

五、监测监控

1.窑炉废气排放口安装CEMS,需包含颗粒物、二氧化硫(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不使用

内参燃料的除外)、氮氧化物,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2.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所有原材料、燃料、产品运输车辆、治污设施、料场出入口等处,视频监控录像保存半年以上。

3.安装门禁系统,记录运输车辆电子台账(记录VIN号、发动机号、车牌号等)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

六、管理

1.档案材料

(1)环评批复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2)竣工验收文件。

(3)排污许可证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4)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5)一年内第三方废气监测报告。

2.台账记录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脱硫及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等).

(3)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等)。

(4)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

(5)燃料(天然气)消耗记录。

3.运行管理要求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七、其他规定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以上整治标准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商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后,可采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和等效替代方案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实施。

附件2

连云港市砖瓦行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区

乡镇

企业名称

基本情况

生产工艺及规模

整治进展

是否完成整治

备注

地址(乡镇(街道)/村)

法人

联系电话

运行
           
情况

是否烧结砖瓦制品

原材料

产能
           
(万块标砖)

厂房是否密闭

道路是否硬化

是否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是否安装在线监控

是否落实清洁厂区要求

是否安装门禁系统

整治推进责任单位

整治推进责任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运行情况填写:停产、关闭、拆除、生产;

     2. 原材料填写:煤渣、煤矸石、页岩、建筑渣土、工业废渣、淤泥等材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