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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0939/2024-00003
发布机构 东海县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23-12-22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连东环发〔2023〕4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3-12-2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执法局、监测站: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东海县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现将《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3日

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东海县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核发工作,提高核发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东海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一)核发内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包括许可证首次申领、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和遗失补办,下同)按照管理类别,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负责东海县境内简化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内部分工。对简化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开展联合会签,环评科、综合科、水科、大气科、生态科、固废科、监测站等相关科室(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职责分工情况及时审查排污许可申请相关内容,提出会签意见。各科室实施科长负责制,各科室一次性完成审查并反馈修改意见。

二、简化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申请。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环评科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接收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应材料。

(二)受理。环评科对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具体包括完整性及规范性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5)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初审。环评科组织对已受理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相关要求组织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1.技术评估。东海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对已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重点评估排污单位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依法取得环评手续、是否位于禁止建设区,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规范、是否落实固废处置要求等内容。技术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由环评科当日通过系统、邮箱等方式一次性书面反馈排污单位,并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尽快进行补正。

2.现场核查。环评科根据需要组织执法局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环保手续、生产设施、排污口设置、治理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去向情况以及在线监测安装联网、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总量落实等情况,现场核查意见要明确是否符合发证条件及存在的问题。执法局收到书面核查通知后,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并反馈至环评科。

3.初审意见。环评科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及现场核查意见,1个工作日内提出联审会签需求或退回企业修改补正相关材料。联审会签需求从内网平台提交至相关科室(单位)。

(四)联审会签。根据项目特点与审批需要,环评科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的联审会签工作,会签部门根据需要适当增减。

会签部门根据“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办理程序规定登录排污许可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联审会签意见,并提交环评科。环评科经办人联合技术机构根据各科室(单位) 提出的联审意见情况,从内网平台提交环评科负责人审核或从内网平台退回企业修改补正相关材料。系统故障时或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线下方式进行会签。

(五)审核。环评科负责人通过内网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存在问题的,从内网平台退回企业修改补正相关材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作出核发许可决定的(不予核发许可决定的),即时提交至局分管领导。

(六)签发办结。局分管领导对环评科提交的材料进行签发。环评科收到签发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许可证办理工作。

对于批准同意的,按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电子和纸质件)并告知排污单位。

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排污单位,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依托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作出排污许可审批决定后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

三、用章规定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统一落款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并加盖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培训。各科室(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人员配置,充实积极做好承接排污许可核发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无缝衔接。环评科会同技术机构要做好对各科室(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技术指导,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联动机制。环评科要加强与各科室(单位)的联动,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及时推送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相关科室(单位)按规定将排污单位纳入日常管理,通过加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机制,确保审批与监管不脱节。

(三)提升服务意识。主动加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为企业提供排污许可服务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方”)的业务培训、指导和帮扶,提升排污单位及企业第三方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在排污单位正式提交申请前提前介入指导,提高申请材料填报质量,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及效率。对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所规定的期限内。

(四)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原则上,为核发部门提供技术评估服务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东海县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报有偿服务;督促第三方技术机构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审核管理制度,提高评估意见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第三方存在服务质量低下、许可证申请材料长期反复修改不到位等问题的,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并进行通报。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等上位规定有相冲突的,已上位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