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1376/2021-00020 |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黄川镇 | 发文日期 | 2021-09-01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黄川镇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各村、各相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镇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便于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工作成效,特制订黄川镇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办法。现将《黄川镇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黄川镇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办法
黄川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东海县黄川镇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制度及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黄川镇农村河道的长效管护工作运行机制,实现水质清洁卫生、河道畅通,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及《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河道是农村农业生产、村民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着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条 镇政府是全镇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接受县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黄川镇辖区内的乡级及村庄河塘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制止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对本辖区内存在违反河道管理法律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条 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制度,开展农村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编制农村河道管护名录,安排管护资金,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管护机制,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
第六条 黄川镇水务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全镇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行政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村农村河道管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第八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严禁打井、挖坑、埋坟、放牧和损坏树木植被。
(二)禁止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不准擅自取土、采砂、盖房、修建码头、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农村河道的具体管护范围由镇河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具体划定。
第九条 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由省、县、镇三级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河道管护单位通过发包水面、堤坡经营权和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等多渠道筹集。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镇政府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管理单位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出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
第十一条 各管理责任单位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要认真落实到位,期间要加强宣传教育,管护制度、管护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保证上级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管护人员应当选用热爱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人员担任。有关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管护要求、管护报酬、管护起讫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各农村河道管护应当设立管护责任牌,明确河道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员、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镇河道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宣传,倡导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弘扬传统美德,增强人们管护意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