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保村镇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东政规发【2014】1号文规定,现就加强全镇范围各村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ー、管理范围及各单位职责
洪庄镇镇区及镇所辖13个行政村个人建房应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镇政府负责全镇范围内村镇个人建房的审查、管理及防违拆违工作,督促建管所做好村镇个人建房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勘查、上报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利用村规民约等制度协助镇建管所做好本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二、村镇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村镇个人建房(包括新建、翻建、扩建等)必须按照规划进行,违反洪庄镇总体规划的不能申请审批、建设。严禁在规划区范围外进行建房。
(一)村民在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进行建房的,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1
、村民凭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供建房效果图、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填写建房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送镇建管所。村民在新增宅基地自建房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2
、建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划,镇政府根据建管所现场勘察意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办,对村民建房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形成会办纪要。
3
、镇政府对拟同意建设的个人建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将个人建房申报材料及会办纪要报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
、县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镇会办意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在村镇规划区新增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房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如下:
1
、村(居)民凭个人建房申请、拟建房房屋位置平面图、效果图、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向镇建管所提出申请。
2
、建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划,镇政府根据建管所勘察意见对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县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勘察,组织会办研究。对会办通过的个人建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房户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包括新增国有土地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和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房的,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1
、村(居)民凭个人建房申请、拟建房屋位置平面图、效果图、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向镇建管所提出申请。
2
、建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划,镇政府根据建管所勘察意见对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县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勘察,组织会办研究。对会办通过的个人建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证。
三、村镇个人建设程序
(一)建房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前应向建管所提出放线申请,建管所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按审批内容进行测量放线,未经放线、验线不得开工建设。
(二)房屋竣工后,建房申请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向镇政府申请核实后,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村镇个人建房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应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四、村镇个人建房管理
(一)个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变更。
(二)个人建房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
(三)个人建房应按照选定的建房样式和施工图纸进行建设。
(四)个人建房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五)镇建管所负责对个人建房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对规划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六)镇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到镇建管所登记注册,按照资质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施工前应签订民房承建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对民房质量安全负责,严禁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揽民房施工。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
(七)个人建房引起的信访和矛盾调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委会协助镇建管所做好本村违建查处工作,对违法建设,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镇建管所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在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未经放线、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阻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正常执法管理,侮辱、殴打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洪庄镇人民政府
2018
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