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0875/2024-00006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7 |
标 题 | 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制度解读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超四罚”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处罚:
一、对运输车辆的处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这意味着,如果一辆货车在一年内被发现超过限定的载重或尺寸进行运输达到三次,其营运证将被吊销,车辆将不能再进行营业性运输。
二、对驾驶人的处罚
对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此外,如果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满3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对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进行记分处罚。
三、对货运企业的处罚
如果道路运输企业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如果情节严重,将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对承运人(源头企业)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四罚”制度的实施,旨在从多个角度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公路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