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0875/2022-00028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12 |
标 题 | 关于做好东海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包保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东交〔2022〕4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做好东海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包保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包保工作要求,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前重点时段结束,对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包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抓细抓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两个绝对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落地见效,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包保任务
局安全科、建管科、运管科、公路港航科,县交通执法大队、公路中心、综合中心要认真梳理本条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紧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明确的五个领域37个重点整治事项(见附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逐项包干到位,主要任务包括:
1. 全面掌握本条线百日攻坚行动总体进展,督促按照序时进度推进重点工作任务。
2. 及时研究解决百日攻坚行动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报请局安委会协调推进重要工作事项。
3. 坚持闭环管理,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督促各单位对标对表落实整改。
4. 9月中旬前指导各单位参照县局模式,制定条块结合的全覆盖包保方案,并督促做好落实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5. 根据包保分工,9月底前完成一轮全覆盖现场检查指导。在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对包保行业实行驻点督导,对反复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实施重点检查。在中秋、国庆、党的二十大期间对包保行业检查分别不少于1次。
对各行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包保督促指导分工如下:
李古文、冯义,局安全科、建管科:执法大队、重点工程中心;
孙七洲,局运管科:综合中心;
袁宁,局公路港航科:公路中心。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负有分管责任。各包保单位要成立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督导检查组,既要抓好本条线和本领域责任区的工作落实,也要抓好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在重点时段,各包保单位要选择重点企业开展驻点指导,靠前协调指挥,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包保单位要认真履行包保责任,包保责任不替代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强化专业保障。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坚持主管部门督查与核查相结合,通过线上巡查、视频会商、现场调研、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要发挥专家作用,积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实施督导检查。
(三)强化工作作风。要着力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靠前指挥,切实纠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包保督查和驻点督导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对包保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形成闭环;对于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绝不能养痈遗患、酿成重大事故。对隐患风险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约谈,对工作失职失责、不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问责。
请各单位于9月16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包保工作方案,联系人:李飞飞,联系电话:87228782。
附件:东海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包保工作分工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2日
附件
东海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包保工作分工
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包保原则,仅明确牵头单位, 其他单位根据工作职责予以积极配合。
一、水上交通
1.船舶配员未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船员存在违法任职等行为,存在船舶缺员两人以上的(含“有人无证”和“小证大用”)问题。(执法大队)
2.水上风景旅游区未进行非通航水域游览经营活动备案,存在未持有合法证书或持有证书过期船舶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大队)
3.桥区水域未设置桥区水域标志,需要设置防撞设施的桥梁未设置防撞设施。(综合中心)
4.航道航标未正常发光,护岸有坍塌影响通航的情形。(综合中心)
5.未定期对工作艇技术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保持其技术状况良好。(综合中心)
6.农用自备船进入高等级航道。(执法大队)
7.港口码头运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综合中心)
8.港口码头运营企业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综合中心)
二、“两客一危一货”
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综合中心)
2.旅行社未对旅游包车的资质进行查验;未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未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未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不租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租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租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租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综合中心)
3.“两客一危”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执法大队)
4.“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综合中心)
5.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执法大队)
6.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执法大队)
7.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综合中心)
8.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格的车辆出场情况。(执法大队)
9.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不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等。(综合中心)
三、城市公共交通运营
1.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加强驾驶员健康状况监测,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综合中心)
2.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定期开展车辆检验检测管理和新能源车辆充换电管理。(综合中心)
3.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对线路开展安全评估,特别是未按规定开展桥梁、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检查。(综合中心)
4.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未构建隐患治理与风险防控双重预防机制,未按规范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未建立本单位风险清单,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综合中心)
5.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未有效督促一线从业人员落实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核酸检测、佩戴口罩、消毒通风等各项防疫措施。(综合中心)
四、公路基础设施运营
1.农村公路危桥未按要求实施改造或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公路中心)
2.临水、高路堤、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设置不规范、维护不到位。(公路中心)
3.未按照日常养护巡查制度要求及时清理国省干道路面上的障碍物,未定期开展国省干道沿线易倒伏树木巡查,未及时组织对国省干道沿线易倒伏树木安全隐患进行清理。(执法大队)
4.普通国省道在役桥梁未开展风险排查,三类以下桥梁未采取维修加固或管控措施。(公路中心)
5.未按要求定期开展交安设施日常巡查及维护。(公路中心)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1.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的行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执法大队)
2.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在岗;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等不如实记录(执法大队)。
3.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未履行项目开工条件核查或核查资料不符合(执法大队)。
4.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执法大队)
5.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移动模架、液压爬模等未验收。(执法大队)
6.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执法大队)
7.特种作业人未持证上岗;未配置或未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执法大队)
8.危险作业场所、交叉道口、设施设备上未设置警示标志标牌。(执法大队)
9.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执法大队)
10.“保安”“安薪”“质监”专项执法检查以及2022平安工地建设推进不力。(执法大队)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2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