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0875/2022-00030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0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东交〔2022〕4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东委办〔2017〕97号文件)、中共东海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决定在我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0日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系统法律人才建设,搭建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和发展我局公职律师工作,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交通运输行业服务,推动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和法治化,根据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东委办〔2017〕9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专职或兼职从事法律事务,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的我局在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通过执业活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 公职律师申报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依据《律师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设定公职律师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本系统在职人员,且单位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二年(含试用期);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要求品行良好。主要是指:1、无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情形;2、无治安行政处罚的记录;3、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承担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除外);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5、未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6、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在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被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业教育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接受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执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交通运输系统以外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六)未经本局同意,不得就有关法律事务对外发表意见;
(七)公职律师执业证只能用于本系统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作为全系统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工作运行措施机制;
(二)负责全系统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统筹使用本局公职律师参与法律问题研究、法律事务处理;
(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执业考核,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合作,协调解决公职律师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六)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第九条 符合公职律师资格条件的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遵循个人自愿原则,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将拟任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局办公室,由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 涂改、故意毁损证书,不得将证书转借、出租、抵押、赠送、 转让他人。因证书损坏、信息变动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三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从事与交通运输政策咨询、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为全系统及所有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大执法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研究;
(四)参与涉及法律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信访事项的办理;
(五)参与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
(六)受县局委派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七)代理或协助参加调解、复议、诉讼、仲裁等活动;
(八)为全系统及所有工作人员从事交通运输工作,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
(九)其他可以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公职律师具体工作事项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统筹本单位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重要法律服务。重要法律服务是指办理单位行政复议案件、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参加复议答复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服务等。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可以提请局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召开单位班子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其他 会议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出具的公函。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移交相关材料。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讨论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形成工作台账。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职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 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并在调查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定对公职律师实施年度考核,向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对于工作不称职者,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可予建议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全系统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设备等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 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工作交流、参加业务培训实习等。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缴纳律师协会会费、参加律师 职称评定、参与培训交流、进行依法行政调研等费用,按照财务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 在工作安排、绩效考评、评先评优、培养锻炼、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上级机关选调、遴选法治岗位人员、推荐和选拔专业人才库等,局党委优先推荐公职律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海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