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68176933/2023-00006 |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开发区 | 发文日期 | 2023-04-18 |
| 标 题 | 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转区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 场所及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 文 号 | 东开委发〔2023〕17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各部门、村(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及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4月18日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
及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及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经开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及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出租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原则上不得改变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规划使用性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规划、土地、房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要依法处理。(国土所、城管大队牵头,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化学危险品从业单位不得将化学危险品安全许可证转借给承包人或承租人。如发现转借的,要依法处理。(应急管理局牵头,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厂房、场所出租后,承租方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方应当查验、复印留存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出租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方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及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依法处理。(行政审批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得将厂房、场所等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证件的人员居住。凡出租给无证件人员居住的,要依法处理。(派出所牵头,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出租的厂房、场所等房屋以及提供的相关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的安全条件,并明确房屋出租后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隐患整改职责。如发生安全问题,要依法处理。(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城管大队、派出所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出租方提供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承租方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如有违规的,要依法处理。(应急管理局牵头,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不得将厂房、场所等房屋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或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及其他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凡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要依法处理。(派出所牵头,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出租方应当书面告如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等房屋的安全情况和要求。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应当向区建设局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安全管理协议同时报由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与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建设局、区派出所牵头,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出租方应统一协调、管理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承租方对其承租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凡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相应资质和条件,服从出租方对安全工作的协调、督促和管理。(行政审批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承租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安全。(应急管理局牵头,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未经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在承租的厂房、场所等房屋内居住人员。(派出所牵头,应急管理局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五)承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经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如有违规的,要依法处理。(建设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城管大队区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使用特种设备的,应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如有违规的,要依法处理。(应急管理局牵头,派出所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承租方应按工商以及相关安全许可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规定经营地点及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超越经营地点及经营范围或从事需经许可方能经营的行为,要依法处理。(行政审批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有违规的,要依法处理。(应急管理局牵头,派出所等安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不得窝藏赃物、介绍或容留卖淫;不得组织赌博或制作、贩卖、展出淫秽图书、光盘及其他淫秽物品等。如有违规的,要依法处理。(派出所负责)
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在针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中,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供公众查询。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安全监管,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联合执法的突出问题,由区安委办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履行法定职责。
润海工业园办公室要建立出租厂房、场所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润海工业社区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基本情况和动态,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各直属公司要建立出租厂房、场所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本系统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基本情况和动态,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三村、富华社区要加强本区域出租厂房、场所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厂房、场所及设备等租赁情况和动态,每半年将相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对难以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