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0779/2024-00014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5 |
标 题 | 准予东海县蓝天救援队成立登记决定书 | ||
文 号 | 东民发〔2024〕6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东海县蓝天救援队:
你们提交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东海县蓝天救援队成立登记。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东海县应急管理局。
你单位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东海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