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工委发〔2017〕14号
关于给予
赵鹏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赵鹏,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东海县牛山街道人,高中文化,201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个体经营者。
赵鹏主要违纪事实是: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016
年6月13日,穆某与孙某在东海县体育中心篮球场打篮球发生摩擦,后孙某、赵鹏结伙对穆某进行殴打,警方决定给予赵鹏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处罚。
赵鹏同志身为党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牛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赵鹏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牛山街道党工委、县纪委及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2017
年7月10日
主送:康园社区党支部,赵鹏
抄送:东海县纪委
中共东海县牛山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