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工委发〔2017〕26号
关于给予李小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 定
李小辉,男,汉族,1990年11月出生,东海县牛山街道望东村人,大专文化,2013年8月参加工作,201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关系在望东村党支部,个体经营者。
李小辉
主要违纪事实是: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李小辉、王波涛于2014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东海县桃林镇陈庄村东侧原东海县桃林镇大埠山矿区非法开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王波涛、李小辉的违法所得2298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共计298740元。
李小辉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小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
2017
年12月7日
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牛山街道党工委、东海县纪委及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2017
年12月7日
主送:望东村党支部,李小辉
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中共牛山街道党工委
2017
年12月7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