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0752/2023-00004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8 |
标 题 | 关于开展2023年东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东农〔2023〕3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东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2023年东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方案》、《2023年东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举措、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手段。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全年的监测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及具体负责人,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东海县各乡镇(街道)常住人口数据统计情况,结合实际要求,全县需要完成食用农产品定量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目标任务数为1780批次,其中,全县本级监督抽查数量不得少于定量监测总量的10%。各乡镇(街道)能否及时、高效完成全年监测抽样任务,将纳入2023年市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各乡镇(街道)的农产品定量监测任务数见附件1。
三、规范做好质量检测
承检单位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2012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所制定监测方案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11个问题突出品种的抽检力度。各受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根据监测方案和检测计划,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提供样品来源等准确信息,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保证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凡被确定的受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四、强化检打联动
对风险监测(例行监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监测信息,及时排查问题根源,我局将跟进开展监督抽查。积极开展胶体金免疫快检技术的应用,利用精准快检技术,摸清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抽查。实施检打联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依法处罚的时效性。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
联系人: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李敏,87796661;
附件:1.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配表
2.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3.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东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
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配表
类别 乡镇(街道) |
全年抽样数(个) |
全年总计抽样数(个) |
|
例行监测任务数 |
监督抽查任务数 |
||
牛山街道 |
50 |
5 |
55 |
石榴街道 |
100 |
10 |
110 |
温泉镇 |
100 |
10 |
110 |
青湖镇 |
100 |
10 |
110 |
黄川镇 |
100 |
10 |
110 |
石梁河镇 |
80 |
10 |
90 |
白塔埠镇 |
80 |
10 |
90 |
驼峰乡 |
60 |
10 |
70 |
张湾乡 |
60 |
10 |
70 |
平明镇 |
60 |
10 |
70 |
房山镇 |
60 |
10 |
70 |
曲阳乡 |
80 |
10 |
90 |
安峰镇 |
100 |
10 |
110 |
洪庄镇 |
100 |
10 |
110 |
桃林镇 |
110 |
10 |
120 |
石湖乡 |
100 |
10 |
110 |
双店镇 |
100 |
10 |
110 |
李埝乡 |
60 |
5 |
65 |
山左口乡 |
100 |
10 |
110 |
合计 |
1600 |
180 |
1780 |
备注 |
全年监测样品1780个,各乡镇(街道)每个季度监测品种及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全年监测总量不低于任务数。 |
附件2
2023年东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方案
为做好2023年我县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规范抽检行为,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及对象
例行监测覆盖东海县域各乡镇(街道),抽检产品为地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监测蔬菜、水果,样品从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小散户抽取;畜禽产品从屠宰场和养殖场抽取;水产品从养殖主体及其运输车抽取,全部产品均需可溯源。
二、监测品种、时间和数量
(一)监测品种
1.蔬菜:突出“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为重点,其他样品应是能代表当地蔬菜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主要抽检叶菜类、豆类、茄果类、甘蓝类、瓜类、葱蒜类、食用菌等品种。
2.水果:重点监测各类型生产主体的采摘园、种植大户等,主要监测草莓、葡萄、西瓜、甜瓜、梨、桃、猕猴桃、苹果、蓝莓等。
3.畜禽产品:突出“一枚蛋”(鸡蛋)、“一只鸡”(乌鸡)和肉牛肉羊为重点,其他样品应是当地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当地畜产品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包括猪肝、猪肉、禽肉、禽蛋、牛肉、羊肉、生鲜牛乳等。
4.水产品:突出“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鲤鱼)为重点,其他样品应是当地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当地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主要包括鱼类、虾类、蟹类等。
(二)监测时间
例行监测每季度一次,全年共计四次。分别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完成抽检工作,并通过系统上报结果。
(三)监测数量
1.蔬菜:每季度200个,全年共计抽检800个。
2.水果:每季度50,全年共计抽检200个。
3.畜禽产品:每季度75个,全年共计抽检300个。
4.水产品:每季度75个,全年共计抽检300个。因水产养殖的特殊性,每季度监测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全年监测数量不变。(具体监测数量参考附表2-1)
三、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抽样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详见附表2-2。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畜禽产品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及有关标准执行。样品均需冷冻保存。
2.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详见附表2-3。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标准执行。样品均需冷冻保存。
2.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详见附表2-4。
四、监测结果报送
2023年例行监测,分别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完成抽检并通过系统上报。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上报电子信息汇总表(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统一电子表格)及总结材料。
五、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例行监测要保证科学性和真实性。
(二)承担机构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检测过程要做加标回收试验检测。对不合格样品或可疑样品须按有关要求做重复检测确证。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附表:2-1.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参考表
2-2.蔬菜、水果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2-3.畜产品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2-4.水产品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附表2-1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参考表
样品种类 |
抽样数(个) |
||||
3月30前 |
6月30日前 |
9月底前 |
11月30日前 |
合计 |
|
蔬菜 |
200 |
200 |
200 |
200 |
800 |
水果 |
50 |
50 |
50 |
50 |
200 |
畜禽产品 |
75 |
75 |
75 |
75 |
300 |
水产品 |
75 |
75 |
75 |
75 |
300 |
总计 |
1600 |
附表2-2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样品种类 |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蔬菜、水果 |
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二嗪磷、乐果、毒死蜱、对硫磷、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丙溴磷、百菌清、三唑酮、腐霉利、甲氰菊酯、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哒螨灵、咪鲜胺、多菌灵、吡虫啉 |
NY/T761-2008 NY/T1680-2009 NY/T1275-2007 GB23200.113-2018 GB23200.121-2021 |
按GB2763-2021和省级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
附表2-3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样品种类 |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推荐使用) |
判定依据 |
猪肉、猪肝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
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及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检出,判定均值≤0.5μg/kg) |
猪肉、猪肝 |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 |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
按GB 31650-2019级相关规定执行 |
禽肉、禽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21312-2007 |
按GB 31650-2019、GB 31650.1-2022及相关规定执行 |
附表2-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样品种类 |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判定依据 |
水产品 |
酰胺醇类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 |
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及GB 31650-2019及相关规定执行。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各分项判定限量值:1.0μg/kg) |
|
孔雀石绿:有色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 |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 |
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及相关规定执行 |
|
12种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总量≤100μg/kg |
|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按GB 31650-2019、农业部2292号公告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
注:1.其中沼虾类不做呋喃西林代谢物SEM。
2.满足检测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
附件3
2023年东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方案
为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我县地产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并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及对象
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11个问题突出品种为重点,各乡镇(街道)可根据生产实际和监测情况扩大抽检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猪肉、猪肝、禽肉、禽蛋、水产品等,在例行监测和胶体金快检中发现问题较多、风险评估中隐患较大的产品也是监督抽查的重点。抽检对象为东海县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以及定点屠宰场等。
二、监督抽查时间及数量
根据农产品上市高峰期和用药频繁的季节,结合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全年不定期开展两次监督抽查,共抽检样品180批次,其中蔬菜(水果)样品100批次、畜禽类产品50批次、水产品30批次。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品种和批次,由抽样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
三、监督抽查抽样要求
(一)抽样标准。种植业样品抽样方法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和《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 2103)执行;畜禽产品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执行;水产品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抽样程序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监督抽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抽样。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抽样单位会同检测单位共同完成。实施监督抽查抽样时,持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名。
(三)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检测样、复检样、备份样),分别进行封存。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盖章。检测样和备份样交承检单位进行检测,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格式见附件3-1)。复检样由抽样单位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
(四)拒绝抽样的处理。凡被确定的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然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3-2),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现场共同签字,并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监测项目
2023年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参数重点以禁限用农药、违禁药物为主,结合日常监管和例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规范投入品使用管理。具体监测项目如下:
(一)蔬菜(水果):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二嗪磷、乐果、毒死蜱、对硫磷、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丙溴磷、百菌清、三唑酮、腐霉利、甲氰菊酯、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哒螨灵、咪鲜胺、多菌灵、吡虫啉。
(二)畜肉(肝):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氯丙那林;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三)禽肉: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四)禽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氟本尼考,磺胺二甲嘧啶。
(五)水产品:酰胺醇类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12种磺胺类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其中沼虾类不做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地西泮。
五、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见附件3-3。获证产品监督抽查检测参数同上,先根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判定,不合格的农产品再按国标进行判定是否合格。
六、检测结果确认及报送
(一)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承检单位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原件2份。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样品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原件2份报送至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区)农业部门要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附件3-4)送达被抽查单位(人),同时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人)接收证据。
(二)监督抽查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复检工作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复检样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被抽查单位(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七、执法查处情况报送
抽样单位要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通报,联系执法单位开展执法查处工作,并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3-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3-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3-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3-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附件3-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收样时间 |
年月日时 |
|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
||
样品编号 |
||
文书检查记录 |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与样品不符 |
|
样品检查记录 |
封条:□完好□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异常 |
|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
□接收□拒收 拒收理由: |
|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附件3-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被抽查单位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产品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抽样 单位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月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月日 |
||||
备注: |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任务下达部门,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附件3-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抽检参数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二嗪磷、乐果、毒死蜱、对硫磷、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丙溴磷、百菌清、三唑酮、腐霉利、甲氰菊酯、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哒螨灵、咪鲜胺、多菌灵、吡虫啉 |
NY/T761-2008或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 GB/T 23200.113-2018 GB/T23200.121-2021 |
GB2763 |
二、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抽检参数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值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 |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按GB 31650-2019级相关规定执行 |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 |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GB 31650-2019 GB 31650.1-2022 |
三、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判定值 (μg/Kg) |
判定依据 |
酰胺醇类及代谢物(氯霉素) |
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 (判定值≤0.3)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不得检出(判定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总量≤100 |
GB 31650-2019 |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沙拉沙星 |
不得检出(判定值各为≤2.0) |
农业部2292号公告 |
|
地西泮 |
SN/T 3235-2012《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不得检出(判定值各为≤0.5) |
GB 31650-2019 |
注:1. 其中沼虾类不做呋喃西林代谢物SEM。
2.国家现行有效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但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3.满足检测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
附件3-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编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东海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要求,我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人签字/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