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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0752/2019-1428152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08-05
标 题 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6号建议
文 号 东 农〔2019〕67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6号建议
时 效
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6号建议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9-06-19

 

宋彦军、吴西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请县政府牵头制定出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操作流程的建议》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自2017年开展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以来,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环保督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及河长制等相关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我县是养殖大县,养殖畜种较多,养殖规模参差不齐,养殖从业者的水平高低不均。现农业部办公厅已下发了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文件,省农业农村厅也即将下发《江苏省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给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提供了支撑。
一、相关工作进展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出台了多项畜禽养殖整治的相关文件,并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根据2017年我县养殖区域优化调整方案,经详细摸底调查,全县各类养殖场9400余家,其中纳入整治规模养殖场1008家。经过两年的整治,禁、限养区内整治养殖场完成921家,结合农村环境整治清理小散养殖场约3100家,规模养殖场设施配套率达到91.37%。通过农业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投入,加上社会资本的加入,全县已有36个畜禽粪污利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主要完成内容包括畜禽粪污处理中心5处、以大型异位发酵床为主的各类设施53000平方米、大小粪污收集池、田间储粪池51000立方米、各类管网5000米、设备150余台套,资金总投入超过5050万元。既解决了养殖污染整治的资金问题,也有效缓解了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的现状,全县整体养殖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二、存在问题
一是缺乏养殖用地问题。 在畜禽养殖用地调整方面困难较大,许多乡镇没有把畜禽养殖用地列入到用地规划中,加上部分地区地价高、用地指标紧张,造成有搬迁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无处安置。
二是部门协作尚需加强。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执法主体在各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只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防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协同配合、上下联动。
三是长效监管机制问题。 由于农业种养户大多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意识不强,加上防治难度大、治理成本高,污染排放政府管控难度将越来越大,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及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由于涉及到全县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面广、量大,在健全污染防治体系的同时,也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也需要全县百姓的共同参与。 一是 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协调推进机制,理顺权责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相关科学知识的普及。 三是 在提升科技生产水平的同时,着力提升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环保意识、安全利用意识和技术水平,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
 
附件:《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东海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 9
 
联系人:季佩东
联系电话:0518-87791808
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县政府办公室
 
附件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 执行。
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
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 3 ×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第九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 3 )×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 3 ,奶牛0.045m 3 ,肉牛0.017 m 3 ,家禽0.0002 m 3 ,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 m 3 ,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 2 ,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第十一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 1220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 25246、NY/T 2065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 26622、GB/T 26624和NY/T 2374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