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人社〔
2018
〕
107
号
关于取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业务所需的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
乡镇(场)、街道,县直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办东政办传〔2018〕118号文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业务所需的证明材料。从2018年11月1日起,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业务实行申报负责制。本着“谁申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死亡人员及其遗属的相关信息并对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所要求的条件确定死亡人员的遗属能否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因单位隐瞒实际情况造成不该享受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而造成后果的,由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对于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享受条件的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花名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经办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人社局审批。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