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社[2018]77号
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用工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和《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18]233号),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162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