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0883/2026-00002 |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11-25 |
| 标 题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东行复第275号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东行复第275号
申请人:梅xx。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梅xx不服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立案答复,于2025年10月18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本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于2025年10月2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梅xx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不立案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限期重作处理。
申请人梅xx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举报人也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如给原告退款。被申请人也未依法没收被举报人违法所得统计销售金额。申请人提供了真实身份信息。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xxx交易流水证明复印件;2.回复短信截图;3.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4.邮寄单号;5.订单截图;6.产品照片;7.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该举报信中申请人称在xxxxxx店购买了矿泉水,其认为上述商品欺诈消费者,要求退款赔偿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置。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未提供申请人实名身份证且举报内容未明确被举报方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请申请人在收到短信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并签名。
经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未提供申请人实名身份证且举报内容未明确被举报方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现场未发现商家销售的商品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25年9月29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因此,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1.投诉举报信复印件;2.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3.平台发送短信截图;4.当事人提供的材料;5.现场笔录及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2日,申请人梅xx在xxxx店开设的“xxxx”店铺以2元购买矿泉水一瓶。申请人收货后认为“该店售卖的矿泉水欺诈消费者”,遂于2025年9月6日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xxxx店,诉求:1.退款,赔偿500;2.依法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9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提交的材料,于2025年9月11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我局收到您关于xxxx店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经审查,您未提供您的实名身份证明且举报内容未明确被举报方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行为,请你在收到本条通知短信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平台发送回执显示发送成功。
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到xxxx店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现场检查“1.该地址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负责人xxx称该产品为正规产品,可以提供销售产品的进货凭证,检测报告。”同日,xxxx店负责人xxx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
上述事实,有双方在案证据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和核查情况,认为“举报人未能明确被举报方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且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欺诈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关于您对xxxx店的举报,经核查,您未提供您实名身份证明且举报内容未明确被举报方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平台发送回执显示发送成功。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人梅xx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决定受理,按照举报处理程序核查,根据核查和调查情况,不予立案,相关情况均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无违反处理程序和处理期限要求情况。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梅xx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xx关于xxxx店举报不立案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