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0883/2022-00101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6 |
标 题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106号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106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作出的东公(开)终止决字〔2022〕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之决定,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某的复议请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继续案件调查。
申请人称:2022年3月6日晚6点多,因疫情放假,要赶紧接到小孩拍照,赶在老师出校门前送到好报名中考,很着急的等电梯。这时听到史某大声呵斥又接着辱骂…,这样污辱脏话,开始对我进行寻衅滋事,我才注意到她们在楼道门框内位置,应该是从一单元楼顶那过来的。我说“有妈人不能骂人妈,没妈人也不能骂人妈”,便坐电梯走了。遇到她们家人时我才知道现在的社会还有张嘴就出肮脏话,不可理喻。
等回来时,被史某1、史某再次寻衅滋事,恶意阻拦,强行恶意死拖硬拽,好故意使我脱离摄像头范围,控制了我的人身自由,她们还群攻我,涉嫌绑架了。很奇怪的是,本来她们已经做着违法的事的人了,还以派出所为借口做着更违法的事。有事我可自己去派出所或派出所把我叫去,她们所作所为算什么,事出反常必有妖。被硬拖到楼梯门框处时,我像抓住救命稻草一样死死抓住门框。我就不懂,为什么死命要把我拖到摄像监测不到的地方,有什么摄像头下更好处理问题,除非图谋不轨。外面楼梯和楼顶很危险,天又那么黑,又没人,坏人要行凶就死无对证了。她们有用围巾下死手勒我脖子,脖子被勒的疼死了,快要窒息了,疼的手里紧抓的钥匙都痛掉了。勒人窒息也就十几秒或几分钟的事。在性命攸关时潜意识下脸往东面01、02户那边求救,邻居出来,她们才罢手。都置我于死地,故意谋杀了,悲剧往往就发生在短短一瞬间,幸好围巾粗。
至于她们对着摄像头下所有自言自语的话,说我吐、骂她们,这些根本是不存在的,以陷害行凶为目的,恶意捏造虚假的话或事,用意十分歹毒,而且也当众毁我名誉了。为此,必须拿出相应证据来,要就必须负法律责任。关键她们最前面开端和我回来时说的话,互相矛盾,前后不一,这很像故意挑事谋划好的事件。如领导有疑虑之前有什么过节,我有证据证明在我不认识她们的情况下,她们是怎么霸道欺凌我们的,关键是很夸张到无语地步。还有她们口中所说骂人的话,恰恰相反,我可提供之前史某1、史某、张某某她们是怎么骂我们人格的话。还有她们阻止小孩摄像,她们先报的警,所有信息都是诬告,因为自始至终我都是被害人,没做过任何违法事。
到派出所后,在调解室南屋,周某某民警提我之前信访过。那个案子还是跟她们家有关系,因为不公、有冤,信访想重审的。在场所有派出所人都知道我信访过。信访人信息不就是怕打击报复而受保护的吗?现在又故意提,说信访什么也没得到处理啊,听他们领导意见就这样算了,不明白都算了,谁利益还会受到损失吗?后周某某又说不管对方多少次这样对我,就把我剁烂都没事,到门外说赶紧签和解,别给脸不要脸,派出所有摄像头。审讯时避重就轻,重要的事情轻描淡写,故意纠结在那种慌乱我已极度恐惧的条件下说那些需要放慢镜头还得三头六臂的才能注意到的细节。关键我多少次诉说对方勒我脖子这事,怎么说周某某民警都不记录。我手机里摄像头信息第一手第一时间交给民警长达一两个小时,不管是摄像或还是录音,记录的都是真实已经发生事实证据,为什么不如实记录,为什么要掩盖事实真相。到一个月时,派出所处理结果是对方完全没有犯罪事实,就连检查费都应该是我自己的。故意寻衅滋事、故意阻拦、故意死拖硬拽涉嫌绑架、故意勒我脖子置我于死地、故意谋杀、故意辱污我人格进行辱骂、故意毁我名誉当众,这些不犯法却变成合法了!
全国都扫黑除恶,黄赌毒,恶霸地头蛇史某1、史某势力已经张狂到不受法律约束了。就我长期在这带两小孩,是多少次欺凌,长期受压迫,实在是被欺负到连正常走路、正常回家都有生命安全危险,身心都严重恐惧,已经无法正常生活了,房子也卖不掉,小孩还需要在这上学,与其悄无声息被害,还不如勇敢拼尽全力寻求法律帮助,我申请行政复议这刻,也就是拿命赌的,讨个公道的,最终目的就是想让恶霸能够体会到法律威严,她们手遮不住所有天,就此收手,还我太平生活。望领导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明察秋毫。
申请人赵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答复称:一、赵某某、王某某被殴打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经本所受案查明:2022年3月6日18时许,在东海县某街道某东路某城小区2幢2单元18楼楼道,赵某某及其女儿王某某与邻居史某、史某1姐妹发生争执,赵某某称史某、史某1二人对其进行殴打。经调查,系因口角,史某拉拽赵某某欲去往公安机关说理,进而双方发生争执,未发生殴打等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没有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06日18时许,史某1报警称在某城2幢2单元1805室,邻里之间发生纠纷。
接警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并开展了系列工作:一、了解当事双方分别为史某1、史某姐妹俩及赵某某、王某某母女俩,并对该四人进行询问调查;二、找到现场证人并进行询问调查。三、了解当事双方均有监控录像,且双方均在现场进行了录像,双方均提供了上述现场监控录像。经查,未发生殴打等违法行为。
因此,我所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二、对该案的终止调查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经查申请人报称的赵某某等人被殴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适用终止调查。
据此,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04月04日作出东公(开)终止决字〔2022〕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综上所述,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对该案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东海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涉案卷宗一册。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史某1系东海县某街道某东路某城小区2幢2单元18楼的邻居,双方此前曾产生邻里矛盾。2022年3月6日18时许,赵某某在电梯口等电梯时,遇史某1的妹妹史某送史某1的小孩回家,赵某某陈述听到史某骂人,其便回了一句“有妈人不能骂人妈,没妈人也不能骂人妈”。史某陈述其听到赵某某骂人,后史某在史某1家门口等赵某某回来。在赵某某接其女儿王某某回来出电梯后,史某遂上前质问赵某某为何骂人,赵某某赌咒称自己没有骂人,双方遂发生言语争执,史某1和史某拉拽赵某某去派出所处理,赵某某呼喊,在其他邻居开门出来后双方散开,史某1报警。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接警后,即派民警至现场了解情况,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所接受询问,并调取双方家中监控录像及手机录像。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之报案予以受案登记,并开展调查工作,向在场人询问调查。
2022年4月4日,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经过询问当事人、向证人调查及调取的监控录像和手机录像,认定本案系赵某某及其女儿王某某与邻居史某1、史某姐妹发生口角争执,未发生殴打等违法行为,遂经集体通案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东公(开)行终止决字〔2022〕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并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赵某某及史某1、史某。赵某某拒绝签字。现申请人赵某某对《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本案中,因史某认为申请人赵某某骂人(对此,赵某某陈述系史某骂人,双方说辞不一),后拦住赵某某进行质问,双方由此发生言语争执,史某及其姐姐史某1拉拽赵某某的围巾和衣袖要求到派出所处理,后在邻居的干预下散开并报警。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即出警了解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向在场人调查询问,调取双方家中的监控录像和手机录像。申请人赵某某在接受被申请人的询问时明确陈述系史某1和史某姐妹拉拽其围巾和衣袖并推其要求到派出所处理,其他没有动作。同时,史某1和史某姐妹二人也陈述是拉拽赵某某去派出所处理,否认有殴打行为,且在场证人和现场监控录像也未能证实和反映有殴打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于2022年4月4日作出东公(开)行终止决字〔2022〕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综上,本机关认为,从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提交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家中监控录像、手机录像及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看,尚无充分证据认定史某1、史某有殴打申请人赵某某的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开)行终止决字〔2022〕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并无不当。古语有云,远亲不如近邻,冤家宜解不宜结,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下风平浪静。本机关在此真心希望邻里和睦,双方一笑泯恩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于2022年4月4日作出的东公(开)行终止决字〔2022〕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之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