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0883/2025-00001 |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0 |
| 标 题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东行复第13号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东行复第13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1975年1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1110****,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
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迎宾大道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
申请人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320722193387****处罚决定,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于2025年1月2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某向本机关请求:请撤销公安交通管理局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722193387****。
申请人马某某称:2025年1月8日21:54分苏G*车在幸福南路与钢铁路路口,红绿灯时驶过停止线,在对面斑马线前停车了,绿灯亮起后通过的,所以应该不能算闯红灯,闯红灯应该是记录到:1.越过停止线,2.路口中间3.越过对面斑马线三张照片。该车应该算没有完成闯红灯的全过程,所以请撤销处罚。谢谢
申请人马某某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为:编号32072219338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答复称:
一、申请人个人信息
马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身份证号:32072219751110****,户籍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违法行为人请求:
1、撤销简易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事实:
2025年1月8日21时许,马某某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钢铁路路口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代码:1625A),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监控抓拍。
小型汽车苏G*在幸福南路与钢铁路路口由北向南行驶在直行道内,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时,其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等候,而是越过停止线并继续直行,驶出路口至路口对面斑马线处停下,已达到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认定标准,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监控抓拍的违法照片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证据确凿
本起违法所采集的证据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的要求,违法照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效。
三、法律依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四、处罚程序合法
申请人马某某于1月15日到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非现场处理窗口处理该起监控抓拍违法,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东海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交的证据有: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监控抓拍的照片3张。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8日21时54分左右,申请人马某某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钢铁路路口时,在直行车道内,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等候,而是越过停止线并继续直行,驶出路口至路口对面斑马线处停下。
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作出编号为32072219338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进行20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申请人马某某对被申请人该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二)逆向行驶,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本案中,申请人马某某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在直行车道行驶至幸福路与钢铁路路口时,还未到达停止线时,交通信号灯已变为红灯,申请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并继续直行,至路口对面斑马线处停下,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等候,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了编号为32072219338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其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关于“红绿灯时驶过停止线,在对面斑马线前停车了,绿灯亮起后通过的,所以应该不能算闯红灯”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编号:32072219338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9日